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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最近公布的著作权法修订草案引起了轩然大波。一方面,这是《著作权法》自实施20多年来首次积极全面的修订。探索和制定适应数字时代和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法律,从根本上保障创新,对于推动我国文化科技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另一方面,一些条款使人们质疑版权法是否本末倒置。在她开始向我们提交修改后的草案之前,我们是否已经打了一千次电话并敦促她保护作者或用户的利益?新著作权法的两大亮点如今,文化产业和信息产业的结合创造了许多蓝海市场。从形式上看,数字音乐、电子书、在线视频等已经成为人们工作和生活中的重要内容。在方式上,电脑、智能手机等终端发生了变化,这使得作品传播更广、更快,但也使得侵权现象越来越普遍。数字时代对版权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不仅涉及到整个国家的整体形象,也影响到视频等行业的长远发展。知识产权和互联网领域的知名律师于表示,《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顺应了数字时代的现实需要,出现了许多亮点和突破。首先,版权侵权赔偿标准上限将提高到100万元,这将对遏制日益严重的网络侵权和盗版起到一定作用。第二,扩大了版权法的范围。例如,在著作权人的权利中增加了“续展权”、“作者出租权”等权利,并增加了“实用艺术品”等内容。 总的来说,这次调整是积极的、全面的调整,符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的实际需要。修订内容不仅涉及具体条款,还积极调整整个法律的框架结构,可谓是法律修订中的一项重大工程。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被过度扩大,规则应该向创作者倾斜。然而,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中的一些条款引起了广泛的质疑。例如,第46条规定“录音制品在未经原作者同意的情况下首次出版后三个月内可以录制”,该条被指控鼓励盗版。第七十条规定“权利人的收入由集体管理组织决定、接受和分配”,被指控剥夺权利人的许可权和定价权。 至于最有争议的第46条,认为,应结合第48条来分析这一条。总的来说,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利处于非常不利的状态。首先,根据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提交人的权利几乎是空.的其次,这一条款忽视了音乐作品的市场规则。虽然规定了三个月的控制期,但由于时间太短,没有实质性意义。一旦超过上述控制期限,任何人都可以通过48个宽松条件获得合法许可。此外,这也不利于音乐市场的健康发展。从第48条可以得出结论,作者从合法许可使用作品中获得的利益受到版权部门制定的报酬标准和版权集体管理组织的分配比例的影响。这种制度设计将极大地损害优秀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同时,余认为,第七十条对著作权人也有潜在的威胁。“虽然这项规定似乎是公平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它很可能与版权所有者的利益背道而驰。因为这些规定既没有限制用户付费的时间,也没有安排版权所有者的合理费用。”此次修改的一个重要特点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权利被过度扩大。其管理范围不限于成员单位,还包括非成员著作权人。版权所有者显然不希望他们来之不易的权利被“代表”。对此,于建议,“应当允许著作权人通过声明解除部分或者全部集体管理组织代表的职务,以尊重著作权人处分自己权利的权利。”“ 中国的音乐、电影和电视以及其他内容市场希望健康发展,重点放在作品上。目前,市场的缺陷在于优秀作品的创作者稀缺。因此,在制定规则时,平衡点应该适当地向创造者倾斜。 平衡各方利益应该是本质 版权只有在传播和消费过程中才能最大化。在网络扩大作品影响力、满足公众需求的同时,盗版和侵权行为也十分猖獗。如何规范网站、应用商店等传播平台的行为成为另一大焦点,草案第69条的修改也引起了争议。有人认为,“网络服务提供商为网络用户提供存储、搜索或链接等简单的网络技术服务时,不承担与版权或相关权利相关的信息审查义务”,这可能导致互联网“避风港原则”的滥用,导致更多的盗版行为。对此,表示乐观。在他看来,这一条款显然仅限于“纯网络技术服务”的形式。相信该法通过后,版权部门将通过修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明确界定和解释什么是“纯网络技术服务”。此外,著作权法、侵权责任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了完善的法律体系,不会纵容侵权行为。 随着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和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发展,内容保护和技术创新非常重要。在数字时代,加强版权保护,平衡作者、用户、传播者和公众的利益需要成为新著作权法的主题。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于国富:著作权法集体管理权被过分放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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