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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和促进网上支付业务的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起草了《支付机构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全文如下:

支付机构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促进互联网支付服务发展,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的支付机构。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取得《支付业务经营许可证》并获准办理网上支付业务的非金融机构。

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支付,是指客户通过计算机等设备发起支付指令,依靠互联网实现货币资金转移,以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根据支付机构提供的不同支付服务模式,网上支付分为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

银行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通过支付机构向开户行提交支付指令,并将银行账户中的货币资金直接划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模式。

支付账户模式是指付款人直接向支付机构提交支付指令,并将支付账户中的货币资金划入收款人指定账户的支付模式。

第四条支付机构开展互联网支付业务,应当拥有并运行独立、安全、可靠的支付业务处理系统,该系统的服务器及其备份系统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

第五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了解客户”的原则,建立、完善和实施客户识别系统。

第六条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提供账户透支、现金存取和融资服务。

第七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八条支付机构应当遵循安全、高效、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为客户提供可靠、便捷的网上支付服务,并对提供网上支付服务中获得的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

第九条支付机构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应当建立有效的业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

第十条支付机构开展网上支付业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合法权益。

第二章支付账户管理

第十一条支付账户是指支付机构根据客户申请为客户开立的具有记录客户资金交易和资金余额功能的电子账簿。

根据开户主体的不同,支付账户分为单位支付账户和个人支付账户。

单位支付账户是指客户以具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机构资格的单位名义开立的支付账户;个人支付账户是指客户以持有个人身份证件的自然人名义开立的支付账户。

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或经营者名义开立的支付账户纳入单位支付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审慎原则确定开立支付账户的客户资格。

第十三条支付账户的开立实行实名制。支付机构对客户身份信息的真实性负责。支付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或假名支付账户。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申请开立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当登记客户的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地址、联系方式、客户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号码和有效期限,并核对客户姓名、性别、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和号码等基本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个人支付账户单笔支付金额超过10000元,且个人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月支付金额连续10天超过50000元或资金余额超过5000元的,支付机构还应保留个人客户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或复印件。

第十五条客户申请开立公司支付账户时,支付机构应登记以下基本信息:

(一)单位的名称、地址、经营范围、税务登记证号和组织机构代码(不需要取得税务登记证或按规定不能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明的除外);

(二)能够证明客户依法成立或者依法开展业务和社会活动的许可证、证明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和有效期;

(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办理业务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的种类、数量和有效期。

支付机构应核对本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和授权业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信息,并保存复印件或复印件。

第十六条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开立、使用、挂失、止付和撤销支付账户的条件;

(二)认证和支付授权方式;

(3)客户向支付机构验证其银行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真实性

性别授权;

(四)支付账户的使用规则、非法使用的处置及责任;

(5)支付账户资金变动的通知方式;

(六)发现支付账户被盗后的通知和处置办法;

(七)客户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的保密责任;

(八)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多个支付账户名称一致,且在多个支付账户中注册的客户基本身份信息一致。

支付机构应为同一客户建立唯一的客户识别号,并对客户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必须与各自的银行账户关联,支付账户名称应与客户关联的银行账户一致。

支付机构应当对与支付账户关联的银行账户信息和客户身份信息进行有效验证。

如果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每月累计充值金额小于1000元,则不得与银行账户关联。与银行账户无关的支付账户可用于支付和交易退款,但不能用于收款。

第十九条支付机构确认客户真实身份并合理有效履行通知义务后,支付账户方可生效。根据规定,银行账户的支付账户应关联,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核实支付账户和银行账户由同一客户持有,且至少有一个银行账户关联。

第二十条客户应通过关联银行账户充值支付账户。如无关联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可通过非关联银行账户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网上实名支付账户充值”的同一支付机构的预付卡充值。

预付卡通过无关银行账户或同一支付机构充值的,同一客户每月累计充值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通过同一支付机构的预付卡充值的资金仅用于网上支付,不能兑换。

客户不得使用信用卡透支为其支付账户充值。

第二十一条支付机构可以提供银行账户模式和支付账户模式服务。

(1)在银行账户模式下,付款人的银行账户被转移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

(2)在付款账户模式下,付款人的付款账户被转移到收款人的银行账户或付款账户。

第二十二条同一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多个支付账户的,支付账户中的资金可以相互划转。

不同支付机构支付账户中的资金不得相互转移。

第二十三条客户办理充值返还业务时,应按照“先收费后返还”的原则,将支付账户中的充值未使用资金按原方式返还至银行账户。

第二十四条除电子商务交易支付、公用事业支付、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和交易退款外,客户支付账户的资金应通过关联银行账户转出支付机构。

第二十五条支付机构应提醒客户保持支付账户资金余额在合理水平,不得引导或鼓励客户以任何形式将资金存入支付账户。

如果个人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的总余额连续10天超过5000元,单位客户在同一支付机构开立的所有支付账户的总余额连续10天超过5万元,支付机构应及时提醒客户减少支付账户余额。

第二十六条支付机构不得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查询支付账户信息,不得随意冻结或扣划支付账户中的资金。除非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与客户达成一致。

第二十七条客户申请查询、挂失、暂停或注销支付账户,应向支付机构提出申请。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身份后及时办理。

如果客户申请取消支付账户,应确认支付账户下的所有资金已经结清。

第二十八条客户基本身份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在核实客户身份后进行更新。客户身份证件超过有效期的,支付机构应当要求客户再次提供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支付机构应当予以核实,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保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复印件。

第二十九条客户或支付机构发现支付账户被盗,应按双方约定的方式和程序及时通知对方,并按约定处理。

第三十条客户不遵守支付账户管理规定的,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对支付账户的使用采取限制措施。

第三十一条付款账户仅供本人使用,不得出租或出借。

第三章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单笔资金金额在1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应要求客户在提供服务前登记其姓名、类型、号码和有效身份证件的有效期,并通过合理方式检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第三十三条支付机构应当为支付账户提供安全可靠的密码、密钥或者电子签名等认证和支付授权方式。如果客户报失或重置密码、密钥或数字证书,支付机构应在确认客户身份后及时处理。

第三十四条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支付、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

第三十五条支付机构要求客户提供相关信息时,应当告知客户所提供信息的用途和使用范围、安全保护措施以及客户不提供信息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后果。

第三十六条支付机构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应当与客户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互联网支付服务的类型和基本规则;

(二)认证和支付授权的方式;

(三)资金结算的时间和方式;

(四)向客户提供交易记录的时间和方式;

(五)收费项目和标准;

(六)争议、错误处理及损害赔偿责任;

(七)服务终止的情况;

(八)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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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央行就支付机构互联网支付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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