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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北京一中院转自:北京法网事特别提示:所有本期注明“来源”或“转自”的作品转载新媒体,版权来源于原作者和原来源 共享复印件是作者的个人观点,是网民学习的参考,本期的观点并不意味着所有者个人联系小区房地产企业的清洁工打开新房进行清洁,而是因为清洁工是否合格的问题,与所有者 业主以清洁工的保养事业为职务行为为由,对房地产企业进行了要求赔偿损失、道歉的起诉 一审判决驳回业主的所有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业主不服,向北京一中院上诉 最近,北京一中院审查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最终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基本事件宋某购买某小区新居,为新居开垦保养,在宋某个人下联系小区房地产企业保洁员李某,李某约定为宋某新居保养,宋某支付李某保养费965元 李某开垦保养结束后,宋某回到新居调查,她认为李某的保养事业不合格,两个人来了两个人发生了口角 一口气,宋某找到了房地产企业的张经理,把事件的来龙去脉反映给张经理 之后,张社长带李先生去宋某家道歉,在宋某家双方再次发生口角,不高兴地散了 日,宋某和李某在小区内相遇,两人互相推搡,发生肢体冲突,在派出所调解后,宋某向李某赔偿了15000元。 不满的宋某后来向法院起诉了房地产企业,李某是房地产企业的员工,房地产企业认为李某管理不好,起诉房地产企业赔偿宋某损失15000元,除了道歉、消除影响外,还必须更换清洁工李某 判决结果一审判决结果一审法院审理认为,宋某因私事向房地产企业保洁员李某求助后,李某和宋某在这件事上发生纠纷,李某在为宋某工作时没有履行职务行为。 宋某主张的15,000元是派出所调解时支付给李某的赔偿,这笔费用是宋某的过失造成的,宋某主张房地产企业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宋某主张的道歉,影响名誉和恢复的诉讼请求,由于李某在与宋某发生冲突时没有履行职务行为,房地产企业不负侵权责任 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宋某的所有诉讼请求 二审的最终判决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上诉,李某是房地产企业的员工,在从事保养工作时,李某穿着房地产企业的工作服,清洁时间也在李某的工作时间内,所以宋某主张李某履行房地产企业的职务行为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认为,行为人因过失侵害别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用人单位的职工因执行业务任务而给别人造成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在本案中,宋某是个人私事,个人找到房地产企业的清洁工李某进行打扫,李某不是为了宋某的打扫卫生而分配给房地产企业的,不是履行了职务行为。 另外,李某是否履行房地产企业的职务行为,不取决于李某是否穿着房地产企业的工作服,以及打扫卫生的时间 后宋某和李某发生的肢体冲突和调解、赔偿等依然是宋某和李某之间的个人事务和纠纷,与房地产企业无关 关于宋某的上诉理由,不予采纳 最终,北京一中院判决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 使用者应该什么时候为员工的侵权行为“付款”? 员工侵权行为不一定由使用者负责。 只有员工侵权行为发生在员工“履行职务行为”的过程中,其结果产生的侵权损害赔偿才能按照法律相关规定由使用者承担责任 员工可以说什么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 首先,员工和公司必须有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 例如,员工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或构成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等 其次,公司对员工有用人管理责任 例如,公司对该员工有管理、监督、审查等权限,员工受到公司的管理和监督等 最后,员工从事的活动或行为是接受公司的指令、分配或要求 而且,只有具备上述三个条件,员工的行为才是法律意义上的“履行职务的行为” 在本案中,保洁员李某与房地产企业有劳动关系,房地产企业也对李某有用人管理责任,但李某为宋某进行的保养事业由宋某直接联系,未分配给房地产企业,因此李某为宋某进行的保养事业是房地产企业的 由此,李某和宋某发生的本案纠纷,房地产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员工在员工时间穿工作服,其从事的行为必然是职务行为吗? 不一定是那样 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员工是否穿着工作服,只不过是员工“履行职务行为”的外观,评价是否是职务行为的依据依然是上述三个条件 所以,在本案中,法院认定:“李某是否履行房地产企业的职务行为,不取决于李某是否穿着房地产企业的工作服,以及打扫卫生的时间。” 另外,员工在公司员工的时间内进行其他劳动和劳务行为的情况下,涉及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公司对员工的管理、处分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