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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广东省信息化促进条例(征求意见稿)》在广东省法制办网站上发布,征求公众意见。根据规定,掌握供水、供电、供气、金融、电信、物流、公共交通、医疗卫生等公共信息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其在服务过程中掌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公开信息单位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损害他人权利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售卖公民信息 最高将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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