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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新增加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音乐作品”的规定,在唱片业引起了很大的波动。许多唱片公司、原创音乐人和其他业内人士表示,这项规定可能会大大减少唱片公司的版权收入,削弱原创音乐在音乐产业链上游的主动权。 “录音制品首次出版后三个月,其他录音制品制作者可以根据本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条件,未经作者许可,使用其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草案第46条取代了原法律中“未经作者许可,不得随意使用”的条款,与第48条中用户应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支付使用费的规定相吻合。这意味着包括创作者、歌手、音乐制作公司或版权公司在内的所有权利持有人将失去对他人所涵盖和复制的音乐作品的许可权和定价权。 “版权所有者只能通过版权集体管理组织与渠道提供商共享。”从事数字娱乐产业研究的研究公司首席顾问高告诉《中国商报》记者,大型唱片公司的版权收入将大幅减少,而占据绝大部分的数字音乐在网络渠道的收入将至少减少20%。 然而,业内人士报告称,在草案发布之前,音乐产业链上游的唱片公司的版权没有得到尊重。新星娱乐公司董事、华纳音乐/环球音乐(中国)前市场总监郑翔告诉记者,从2007年到2009年,中国音像版权集体管理协会在全国范围内收取了1.2亿卡拉ok版权费,但作为版权方的唱片公司尚未收到这笔费用的明确分配方案。 业内人士告诉记者,传统唱片时代已经转向数字音乐时代,但盈利和分销模式尚未成型,相关法律法规也不完善。音乐制作人肖可写道,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机构的核心内容是“版权”,即夺走音乐制作公司或社会版权机构的核心资源,最终形成行业的“合法”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