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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能在ipad3发布前解决其在中国的商标纠纷吗?2月29日的审判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是苹果和唯冠在针对ipad商标的系列诉讼中最关键的一战。同日上午9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苹果、知识产权应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 去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苹果公司和知识产权公司败诉(详见本报2012年2月20日报道“ipad商标恢复案:谁欺骗了谁?). 二审的重点是:第一,知识产权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的商标交易合同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吗?第二,在商标交易过程中,台湾唯冠是否构成深圳唯冠的匿名代理? 在这方面,双方的律师一再进行对抗。原告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并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提出了“商标集体交易”、“电子邮件交换是合同”等新概念,知识产权公司的原交易经手人也作为证人出庭。审判直到下午5: 30才结束,法庭也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许多法律专业人士表示,二审只是游戏对抗的一部分,双方都有自己的需要,所以很有可能最终会和解。 邮寄证据? “在寻求购买ipad商标的过程中,苹果和知识产权公司犯了一个低级错误。2月29日,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马祥对本报表示,“如果知识产权公司在交易合同中表明经办人也是深圳唯冠授权的,今天就不会有麻烦了。”“ 北京圣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也认为,苹果公司在获取商标时存在很大的疏忽,即在通过知识产权公司获取商标时,未能及时跟进要求对方提供所有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同意书,这种疏忽相对较少。 然而,历史是不可假定的,争议的根源是控辩双方对该合同的解释。 2009年12月23日,唯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与知识产权公司达成协议,以3.5万英镑的代价在8个国家转让10个ipad商标。协议签字人是唯冠公司的麦和知识产权公司的董事海登伍德。 但是,交易中的10个商标不属于台湾唯冠,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于2001年由深圳唯冠注册并持有。 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实体,只有台湾唯冠有权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最终签订合同,因此驳回了苹果和知识产权公司的要求。 在2月29日的二审中,苹果知识产权公司律师、北京金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焦宏斌表示,深圳唯冠参与了ipad商标的谈判过程,但最终以台湾唯冠为签约和收款的主体,并表示这是为了逃避债权人的监督。 谈到这一点,我们必须回到ipad商标转让交易的整个过程。根据一审判决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揭示的大致情况是:2009年8月,ip公司员工jonathan首先联系唯冠英国子公司员工timothy lo,提出购买唯冠所有ipad商标的意向;罗康瑞要求他直接与唯冠的中国同事沟通;2009年10月22日,一位名叫“汇源”的人继续通过深圳唯冠的电子邮件系统与知识产权公司沟通,并表示愿意接受3.5万英镑的报价;汇源还确认将该商标的“所有注册国家的证书复印件”转让给知识产权公司。 关于汇源,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其对应的是哪个自然人。尽管汇源是深圳唯冠的员工,但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深圳唯冠授权其处置商标。 二审中,原告证明汇源是一个真实的人,中文名叫慧远,是深圳唯冠的法律专家。他通过大量的电子邮件就商标交易的范围和价格达成了一致,这构成了合同法中规定的邀请承诺。 据此,苹果和知识产权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慧远和知识产权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素;同时,也表明台湾唯冠与知识产权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 当然,深圳唯冠不同意这一点。深圳唯冠的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财源反驳道:慧远用的是深圳唯冠的邮箱,但谈论台湾唯冠是违反常理的;此外,邮箱本身只是企业业务往来的一个便利工具,不能视为合法授权的证明。 他还引用了双方之间的一些邮件,称慧远在邮件中有明确的提示:除非另有证明或授权,否则邮件内容不能代表公司的立场。 上一页12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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