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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形成商标转让成为审判的焦点
2月29日上午,苹果、知识产权应用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权纠纷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双方都提供证据并互相盘问
29日,双方就知识产权应用开发有限公司和唯冠公司是否形成商标转让、唯冠公司是否受商标转让协议约束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电子有限公司分别是香港上市公司唯冠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在中国大陆和台湾的子公司。2001年,深圳唯冠在中国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注册了商标“ipad”。2009年底,苹果通过其中介英国知识产权公司(British ip Company),以3.5万英镑的价格与台湾唯冠电子有限公司(Proview Electronics ComPany)签署了一份包括“ipad”在内的全球商标转让协议。
深圳唯冠认为,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是独立的法人,任何人无权处分对方的商标;苹果认为,其唯冠的全球商标权包括中国大陆。
苹果和知识产权公司在2010年提起诉讼,要求法院裁定“ipad”的两项商标权属于他们,并要求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赔偿他们总计40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2011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驳回苹果和知识产权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败诉后,原告苹果公司向广东省高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将在某一天宣布判决
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的代理人指出,台湾唯冠和深圳唯冠在人事安排和商标管理上存在混淆。一审作出的两个判决:涉及的合同只对台湾唯冠有约束力,对深圳唯冠没有约束力,合同谈判涉及的所有人都不能代表深圳唯冠,都是错误的。同时,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与台湾唯冠公司有委托关系,台湾唯冠公司与上诉人知识产权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相当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订了合同。
被上诉人委托律师回复:虽然深圳唯冠员工作为唯冠联系人联系了上诉人,但所谈的一切都是以台湾唯冠的名义,邮件收据和时间表也是来自台湾唯冠;被上诉人与台湾唯冠公司是不同的独立法人,两者之间不存在委托关系。被上诉人也没有授权任何人与上诉人达成任何协议;与上诉人签订的商标转让协议的主体是台湾唯冠公司而不是被上诉人,该协议对被上诉人不具有约束力。
经过双方六个多小时的激烈辩论,法院询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由于控方和辩护方都表示他们需要征求委托人的意见,法院宣布审判已经结束,判决将在另一个日期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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