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苹果能在ipad3发布前解决其在中国的商标纠纷吗?2月29日的审判仍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这是苹果和唯冠在针对ipad商标的系列诉讼中最关键的一战。同日上午9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了苹果、知识产权应用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知识产权)与唯冠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唯冠)之间的ipad商标权属纠纷上诉案。

去年11月17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告苹果公司和知识产权公司一审败诉(见该报2012年2月20日报道“ipad商标恢复案:谁欺骗了谁?).

二审的重点在于:第一,知识产权公司与台湾唯冠签订的商标交易合同对深圳唯冠有约束力吗?第二,在商标交易过程中,台湾唯冠是否构成深圳唯冠的匿名代理?

在这方面,双方律师进行了多次对抗。原告认为一审判决存在诸多错误,并在一审判决的基础上提出了“商标集体交易”、“电子邮件交换是合同”等新概念,知识产权公司的原交易经手人也作为证人出庭。审判直到下午5: 30才结束,法庭也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许多法律人士表示,二审只是游戏对抗的一部分,双方都有自己的需要,所以很有可能最终会和解。

邮寄证据?

“在寻求购买ipad商标的过程中,苹果和知识产权公司犯了一个低级错误。”2月29日,全国律师协会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执行主任马祥对本报表示,“如果知识产权公司在交易合同中表明经办人也是深圳唯冠授权的,今天就不会有麻烦了。”

北京盛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也认为,苹果公司在获取商标时有很大的疏忽,即通过知识产权公司获取商标时,没有跟进要求对方及时提供所有商标注册权人印章的同意书,这种疏忽相对较低。

然而,历史不能被假定,而争议的根源恰恰是控方和辩方双方解释的这份合同。

2009年12月23日,唯冠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唯冠)与知识产权公司就8个国家的10个ipad商标达成转让协议,对价为3.5万英镑。协议签字人是唯冠公司的麦和知识产权公司的董事海登伍德。

然而,交易中的10个商标不属于台湾唯冠,中国大陆的两个商标(注册号分别为1590557和1682310)于2001年由深圳唯冠注册并持有。

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对此,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深圳唯冠和台湾唯冠是不同的独立法人实体,只有台湾唯冠有权签订商标转让合同并最终签订合同,从而驳回了苹果和知识产权公司的要求。

在2月29日的二审中,苹果知识产权公司律师、北京金木律师事务所律师焦宏斌表示,深圳唯冠参与了ipad商标的谈判过程,但最终以台湾唯冠为签约和收款的主体,并表示此举是为了逃避债权人的监督。

提到这一点必须追溯到ipad商标转让交易的整个过程。根据一审判决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揭示的大致情况是:2009年8月,知识产权公司员工jonathan首次联系唯冠英国子公司员工timothy lo,提出购买唯冠所有ipad商标的意向;罗康瑞要求他直接与唯冠的中国同事沟通;2009年10月22日,一位名叫“汇源”的人继续通过深圳唯冠的电子邮件系统与知识产权公司沟通,并表示愿意接受3.5万英镑的报价;汇源还确认将该商标的“所有注册国家的证书复印件”转让给知识产权公司。

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至于汇源,一审判决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它对应的是哪个自然人。尽管汇源是深圳唯冠的员工,但原告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深圳唯冠授权其处置商标。

二审中,原告证明中国慧远汇源是深圳唯冠的法律专家,并通过大量电子邮件就商标交易的范围和价格达成一致,构成了《合同法》规定的邀请承诺。

据此,苹果和知识产权公司的代理人认为,慧远和知识产权公司之间的邮件往来已经构成了合同的要素;同时,也表明台湾唯冠与知识产权公司签订的交易合同对深圳唯冠具有约束力。

当然,深圳唯冠不同意这一点。深圳唯冠的委托代理人、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肖财源反驳道:慧远用的是深圳唯冠的邮箱,但谈论台湾唯冠是违反常理的;此外,邮箱本身只是企业业务往来的一个便利工具,不能视为合法授权的证明。

他还引用了双方之间的一些邮件,称慧远在邮件中有明确的提示:除非另有证明或授权,否则邮件内容不能代表公司的立场。

肖财源列举了双方的电子邮件,称知识产权公司多次表达“要求签订书面协议”、“准备书面协议”、“准备简单协议,需要授权签字”等表述,原告代理人将电子邮件视为合同,与事实不符。

集体合同?

原告代理人认为,知识产权公司向唯冠购买ipad商标是一项集体交易,意在购买唯冠集团在全球持有的所有ipad商标,慧远在答辩中承诺转让所有商标。

根据原告的代理人,台湾唯冠签署的书面协议适用于深圳唯冠。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涉及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债权债务由股份承担。深圳唯冠作为代表进行谈判时,得到的答复是集体承诺。因此,深圳唯冠应对其两个商标承担法律责任。

“杨荣山指示,签约报告不仅涉及唯冠在台湾的商标,还包括唯冠在深圳申请的两个商标。事实上,匿名代理人在合同中是非常明确的”。

此外,台湾唯冠与知识产权公司最终签订的转让合同的签字人麦具有多重身份,在台湾唯冠、深圳唯冠和一家独立的商标局任职。杨荣山是台湾唯冠的法定代表人,也是唯冠控股和深圳唯冠的法定代表人。

庭审中,焦宏斌还打了个比喻,说杨荣山是唯冠集团的大脑,深圳唯冠是唯冠集团的左手,台湾唯冠是唯冠集团的右手。“事情怎么能从左手传到右手,而大脑却不知道呢?”

被告代理人肖财源律师认为,所谓的集体交易和间接代理是原告继表见代理和匿名代理之后的又一误导行为。

肖说,间接代理问题是对方的诡辩。从2010年2月的纠纷到第一次审判结束,没有这样的提法,但现在之所以提到,是因为上诉人认识到它不构成禁止反言的代理;此外,本案中的间接代理不成立,因为客户不愿意披露自己的信息。商标转让必须签署书面协议。任何国家都采用实名制。通过间接代理将深圳唯冠商标转让给台湾唯冠是不可能的。这在法理上是不可行的。

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此外,肖财源表示,中国法律中没有所谓的集体交易,但明确规定企业集团不能订立经济合同,只有集团内的子公司具有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

上海潘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春泉表示,在二审中,苹果提出的集体交易在中国法律中没有这一概念,苹果的依据是《合同法》第402条中的匿名代理,依据不充分。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张指出,虽然有人指出该协议仅由唯冠签署,但杨荣山的三重身份应被视为代表唯冠深圳的签约权。然而,根据世界各国公司法的一致规定,分公司和母公司是一个整体;子公司之间以及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都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作为子公司,台北唯冠不能为同样是子公司的深圳唯冠设定合同义务。

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刘春泉还表示,“核心问题是,在最初的收购协议中没有深圳唯冠的名义主体,所以苹果需要确认杨荣山是以深圳唯冠的名义签署的,缺乏这种联系。”

北京圣丰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于表示:“从统计数据来看,二审的改判率很低。”

于认为,如果二审维持原判,苹果将退出中国市场或更名。一旦苹果切断其产品与ipad商标的联系,唯冠手头的商标将毫无价值。唯冠的最佳计划是以苹果公司接受的最高价格出售该商标。张说,双方都有谈判的资本,和解的可能性占70%到80%。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iPad诉讼:苹果的“低级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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