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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社北京1月5日电今天,中央银行发布了《支付机构网上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指出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支付、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网上支付服务。同时,支付机构只能发展网上商户。

根据征求意见稿,支付机构只能为电子商务交易、公用事业支付、信用卡还款、购买特定金融产品或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支付机构为客户提供银行账户模式服务。如果单笔资金金额超过10,000元,应要求客户在提供服务前登记其有效身份证件的名称、类型、号码和有效期,并通过合理的方式检查客户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真实性。

央行:支付机构只能发展互联网特约商户

根据《征求意见稿》,在支付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采取有效措施,提示客户在发出支付指令前确认支付指令的准确性。客户发出的支付指令经支付机构确认后生效;在银行账户模式下,支付机构应及时传输并记录支付指令信息,并将结果及时通知客户。

《征求意见稿》规定,支付机构应建立支付业务处理系统,确保支付指令的正确传递和执行,并确保支付指令的完整性、一致性和不可否认性。如因超时、无响应或系统故障导致支付指令无法正常处理,支付机构应及时提示客户。

如果客户发现支付指令因其他原因未执行、未正确执行或延迟执行,应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照约定的程序和方法通知支付机构。支付机构应积极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客户。

征求意见稿还指出,支付机构应向客户免费提供一年期支付信息查询服务。支付机构调整互联网支付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通过有效方式提前30天通知客户。

同时,支付机构在提供互联网支付服务时,还应向客户公开披露以下信息:支付机构的名称、营业地址和联系方式;互联网支付服务的类型、操作程序、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处理互联网支付服务可能产生的风险,提醒客户妥善保存警告信息,如密码、密钥和数字证书;退款规则和处理流程;争议和错误处理方法等。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规定,支付机构只能发展互联网特约商户。支付机构负责开发特殊商户、发布支付插件、处理相关交易和承担相关支付风险。

征求意见稿指出,支付机构在发展特约商户时应实行实名制,严格审查特约商户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并保留特约商户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复印件。申请材料虚假、缺失、不完整或者不符合规定的,不予批准。

对于月累计销售额超过5万元的个体商户,支付机构应予以关注,必要时采取更严格的风险管理措施,如实地调查和核实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等。

此外,支付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客户的银行卡验证码、个人识别码(pin)、卡有效期和银行交易密码,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特约商户和外包服务机构存储银行卡验证码、个人识别码(pin)和卡有效期等交易验证信息。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央行:支付机构只能发展互联网特约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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