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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为王”的概念已经开始在金融行业流行起来。因为它可以帮助银行引导流动或筛选客户,贷款机构一度成为“热门蛋糕”。
不仅在交通方面,而且在信用增级、平台建设、联合贷款等领域。一家贷款帮助业务机构的负责人表示,目前包括联合贷款在内的贷款帮助模式的不良率普遍较低。“这就是银行选择这种方法的原因,这种方法不仅能带来数量,还能保证资产质量。为什么不呢?”
然而,由于51信用卡事件,关于大数据公司运营边界以及贷款机构如何监管会展业的讨论再次发酵。此前强调“银行核心风险控制不应外包”。最近,监管机构开始探索大数据使用和收集的界限,获得许可的金融机构也进行了自我检查,以评估合规风险。
10月2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开始规范部分贷款机构,指出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广、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机构将严格实行许可管理。
“目前,银行、信托等非银行机构与互联网机构之间的合作领域很多,特别是batj,已经深入参与了许多中小银行技术平台的建设和分流。”一家股份制银行分行的相关负责人向英国《金融时报》记者承认,在这种深度和广度的整合下,显然不容易建立对贷款机构的监管。
定义贷款援助
根据一些研究报告,贷款援助是一种帮助有执照的金融机构借钱并从中赚钱的行为。在中国,贷款援助业务普遍存在于消费金融、小额信贷等领域。专家表示,贷款援助是新形势下金融业分工细化、合作深化的外在表现,也是现阶段金融技术出口的主要载体。
“即使没有金融牌照,只要有交通和场景,数百亿的贷款可以释放。”一位分析师对贷款机构的作用和影响做了这样的评估。
借助p2p网上贷款机构的转型、信息收集公司和金融技术公司的发展,贷款援助业务全面铺开。贷款援助业务的发展模糊了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给基于许可证的金融监管带来了挑战。
根据最近发布的《贷款援助业务创新与监管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贷款援助是指协助持牌金融机构贷款并从中赚取费用的行为。在中国,贷款援助业务普遍存在于消费金融、小额信贷等领域。
根据贷款机构主体的分类,贷款机构可分为:情景贷款机构,包括垂直行业平台、金融科技公司和互助黄金平台;贷款资格贷款机构,包括私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和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信用增级贷款机构,包括保险公司和融资担保公司。
“贷款援助是新形势下金融业分工细化、合作深化的外在表现,也是现阶段金融技术出口的主要载体。限制贷款援助将极大地制约中小金融机构的转型势头。”苏宁金融研究所副所长薛洪言在接受采访时解释说。
据英国《金融时报》记者调查,鉴于不同的比较优势和业务转型的客观需要,许多银行与一些不同环节的贷款机构合作,共同推动消费贷款、普惠贷款等小额贷款落地。特别是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全程开发一套完整的金融技术体系并不划算,选择与贷款机构合作已经成为普遍现象。
同时,对于互联网金融公司或其他信息服务公司来说,贷款援助已经成为一个很好的业务切入点。根据以前的文献,小额贷款、贷款援助和分流是鼓励p2p网上贷款机构转型的方向。此外,根据上市互联网金融公司的数据,银行、信托、保险等机构与各种机构合作的资金来源不断扩大,超过50%的资金来自合作机构。
上述51家信用卡2018年年度财务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底,其收入的70%以上来自自助贷款,26%的资金来自机构,主要依靠融资担保许可证。
2017年,原现金借贷机构曲店全面转向贷款援助,将注意力转向已建立的“开放平台”开展贷款援助业务。2018年,贷款援助收入从2017年第四季度的1.495亿元增加到5.791亿元;全年配套贷款及其他收入16.47亿元,同比增长4.45倍。在同一时期,增加了19个新的合作机构,与99个有执照的金融机构保持合作。资金来源方面,曲店与特许金融机构合作资金余额增长70%,从2017年第四季度的112亿元增长到2018年底的190亿元。
360财务年报还显示,其收入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贷款服务费和贷后服务费相结合,即贷前信用评估、资本资产匹配和贷后催收费;第二,其网络小额贷款和相关收入来自集体信托形式的贷款;第三,通过向其他平台推荐一些借款人获得的分流收入。
由此可见,贷款援助业务已经成为金融机构和共同基金机构之间的重要连接点。
资本业务背后的风险
一方面,贷款机构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授权金融机构帮助它们更好地接触用户,或者合作建立一个风险控制系统,以更好地利用数据,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另一方面,贷款援助的发展也引发了一些混乱。金融机构的运作本身有业务界限,与贷款援助的合作似乎模糊了这一界限。
然而,贷款中隐藏着什么风险?为什么监管者经常密切关注它?
某城市商业银行负责人认为,两个核心问题是:一是在贷款帮扶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垫底”现象,造成“谁负责”的混乱;其次,银行内部也有讨论。贷款援助的形式是否等同于将一些核心能力给予他人,是否会因短期利益而放弃长期的深度培育,是否有利于银行的稳健发展。在这方面,一些地方监管机构还强调,贷款援助模糊了贷款边界,城市商业银行借助互联网突破了业务的地域限制,这与属地监管原则相冲突。
目前,国内政策还不清楚是鼓励标准化发展还是任其发展。
贷款援助的市场评估是两极分化的。从积极的方面来看,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授权金融机构帮助它们更好地接触用户,或者合作建立风险控制系统,更好地利用数据,并帮助打开金融服务的“最后一英里”。此外,自2017年以来,贷款援助将资助者、情景和交易方联系起来,帮助资本和交易的双向跨境整合,并促进消费金融的发展。然而,不可否认的是,贷款援助的发展也产生了一些混乱。例如,薛洪言一些城市商业银行利用贷款变相经营全国性业务;一些现金借贷平台没有借贷资格,他们借助贷款引入银行资金,变相做借贷业务;也有一些大数据服务公司没有信用许可证,但以帮助贷款的名义做信用报告;此外,一些银行将核心风险控制外包,并愿意退化为资本渠道。此外,上述地方监管机构还提醒,与贷款机构的合作是否会加剧长期贷款的共同债务问题也是他们关注的一部分。
市场担心,在这一过程中,金融技术可能成为监管套利的工具。金融机构的运作有业务界限,但与贷款援助的合作似乎模糊了这一界限。
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中心副主任陈文表示,监管套利取决于合作形式。例如,银行对贷款机构的一般要求是要保护他们的口袋。“目前,监管不允许贷款机构直接覆盖整个情况,有些机构变得形式简单,寻求融资担保公司或保险公司的合作。这里有一些虚假的保证和虚假的保险。此外,我们还注意到,一些贷款机构与当地一些资产管理公司合作,形成了一个闭环,对不良资产进行事后处置,用于合作贷款,实际上。”
据英国《金融时报》记者报道,在与交通巨头合作时,大部分风险应该由银行自己承担,但对于大多数中小金融科技公司来说,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往往是将利益与风险联系在一起,共同分担风险。银行和贷款援助之间的博弈关系依然存在。
“贷款机构的风险控制根本没有受到经济周期的考验。如果核心风险控制不在银行手中,很容易积累风险,最终成为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风险。”有一个提醒。
事实上,2017年底发布的《关于规范和重组现金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了助学贷款的业务范围。有必要向贷款机构寻求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核心风险控制不应外包;随后,在2018年网上流传的联合贷款咨询稿中,对网上异地区域银行授信比例上限20%进行了规范,对卫忠银行与中小银行的联合贷款模式也进行了规范,但文件最终没有发布。
目前,一个主要矛盾在于“核心风险控制”没有明确的定义。对于目前的市场情况,业内人士认为,相关管理规范应该尽快出台。《报告》建议尽快明确贷款援助业务的法律地位,明确商业银行和贷款援助机构的业务规范。对于贷款援助业务过程中存在的一系列合规问题,监管部门有必要尽快明确相关政策予以纠正。与此同时,投资者和互联网金融平台都需要进行充分的压力测试,以应对监管政策的调整。
解决渠道困难的办法是什么
许多城市商业银行、小型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都受到情景金融生态系统建设的限制。与贷款机构的合作可以争取更多的转化时间,利润可以支持转化。目前,这些机构不知道红线在哪里,他们仍在等待监管机构划一条线,以便找到更好的业务发展方向。
对于以风险控制为核心的银行来说,贷款援助的强劲增长是否会使中小银行更加依赖外部支持而忽视自身能力建设?
数据显示,去年天津银行个人消费贷款余额激增691亿元,同比增长785.9%,个人贷款占总贷款余额的比重上升22.9个百分点,达到36.7%,不良贷款率仅为0.58%。先后与蚂蚁金服、苏宁金融、王新银行、百信银行、杜晓曼金融达成合作。此外,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等消费金融发展迅速,在整体表现低迷的背景下更加突出,背后是与金融科技公司的“牵手”。
薛洪言认为,银行也在尝试将客户转移到他们自己的应用程序。由于还款方便,还款优惠,用户在还款时很容易停留;然而,贷款结清后,客户保持贷款是一个巨大的挑战。这些银行缺乏多样化的场景和对用户的持续吸引力。
然而,有人认为,绝大多数城市商业银行、较小的农村商业银行和村镇银行都受到情景金融生态圈建设的限制,与贷款机构合作可以争取更多的转型时间,也有利润支持转型。“其他人都在这么做。如果你不这样做,最终的季度报告就会出来,而那些业绩落后的公司将不得不担心。”一位城市商业银行零售业务负责人表示,城市商业银行零售业务面临压力,急需寻找出路,贷款似乎是目前一个不错的选择。“这并不是说你盲目地相信别人的东西,而是说互联网组织已经在这个领域运作了很多年,很明显,它们既强又弱。”
“我们真的不知道红线在哪里,也不知道什么是正确的约束。”前述城市商业银行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目前一方面在自查与第三方数据公司的合作;另一方面,这取决于对贷款机构的依赖程度。“但最终,我们不得不等待监管机构划一条线。不同的机构有不同的能力和不同的战略方向。恐怕“一刀切”不能满足所有人的期望。”
一家主要业务是帮助银行建立小额信贷平台的机构的负责人向英国《金融时报》记者表示,监管机构要求的“核心风险控制不能外包”没有明确的定义,这正是他们现在担心的。“业务仍在继续,但最近显然每个人都非常谨慎。”据了解,该机构前几年的主要工作重点是帮助银行建立一个银行和税务的互动界面平台。
基于这些情况,明确贷款援助的界限,规范贷款援助行为,对监管部门来说是极其重要的。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是每项业务发展的前提。
监管和发展
专家认为,机构间合作模式可以通过界定贷款援助额度来进行规范。对于规模过度增长的隐患,可以通过加强金融机构的杠杆率约束和规范风险转移行为来减少不利影响。总体而言,贷款援助模式为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搭建了一座桥梁。它能有效地促进金融机构的技术改造,同时提高其盈利能力,并应坚持激励与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
在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颁布规章制度之前,各地都带头。
今年年初,浙江省银监局下发了《关于加强网上贷款支持监管和联合贷款风险防控的函》,强调部分银行开展网上联合贷款业务不审慎、不合规。对此,文件提出了三点要求,即银行核心风险控制环节不能外包,网上联合贷款业务要立足本地,不能跨地区,银行要保持规范合作,稳步发展。
10月12日,北京银监局发布《关于规范银行与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业务及网上保险业务的通知》,强调严禁商业银行与以金融科技为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的企业合作;严禁与具有虚假交易背景或贷款目的的企业合作,套取信贷资金;严禁与非法贷款企业合作;严禁与以“大数据”为名窃取、滥用、非法交易或泄露客户信息的企业合作。在风险控制方面,贷款“三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环节不得外包给合作机构,信贷决策不得直接基于合作机构提供的数据或信用评分,也不得因引入担保保险、回购承诺等风险缓释措施而放松风险控制。
近日,银监会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公司监督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也强调了部分贷款机构的资质和业务范围。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别研究员董希淼解释说,这相当于规定为各类贷款机构提供客户推荐、信用评估等服务的机构,未经批准不得提供或变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以防止出现“边缘球”现象。“它主要是针对交易过程中没有获得许可的融资公司的参与,或者只有非金融担保公司的介入来担保贷款援助业务,如通过‘保证金账户’变相提高信用的方式。”他说。
基于最近在贷款援助方面的混乱,该行业还认为,对贷款援助的监管可能会加强,尤其是在大数据和联合贷款方面。“可能有必要先出台有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相关规定。在进行研究之前,窗口可以指导其他方面。”据上述银行业分析师介绍,2018年5月,欧盟发布了《数据保护通则》,这是一项比较成熟的国际规则和制度,值得借鉴。不过,他也强调,“由于中国的金融技术发展太快,有些地区甚至比其他发达国家更先进。”太多的内容没有经验可循,具体的规则应该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值得注意的是,《个人财务信息(数据)保护试行办法》已被纳入《中国人民银行2019年规章制定工作计划》,该计划将对什么是个人财务信息、谁可以获得个人财务信息等重要问题进行梳理。
关于贷款援助模式中的监管套利问题,薛洪言建议通过明确贷款援助的界限来规范双方的合作模式;对于规模过度增长的隐患,可以通过加强金融机构的杠杆率约束和规范风险转移行为来减少不利影响。总体而言,贷款援助模式为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之间的沟通和交流搭建了一座桥梁。它可以有效地促进金融机构的技术改造,同时提高其盈利能力。我们应坚持激励与监管并重的监管原则,扬长避短。
“贷款援助面临的合规风险主要包括银行向无证机构提供资金、接受无担保资质机构增加信贷、外包风险控制、发放现金贷款、设立资金池、侵犯用户隐私、非法收费和贷后催收等。”光大证券的研究报告预测,虽然监管机构提出了银行不得将贷款业务风险外包的要求,但在目前银行自身没有足够手段完全识别和评估风险的情况下,在一定程度上通过贷款机构的数据分析将风险外包(或部分外包)给后者是无能为力的。有鉴于此,这个问题可能还需要在个人数据和信用信息方面逐步完善,可以从银行和系统两个方面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