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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保监会网站26日的信息,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医疗保险委托管理,包括明确业务发展条件、取消产品备案、取消委托投资功能等。,旨在重塑健康保险委托管理的监管框架,回归业务源头,防范潜在风险。
存在潜在的风险
所谓健康保险委托管理,是指保险公司受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集团客户的委托,为其提供的方案设计和咨询建议、健康管理、医疗服务调查、医疗费用检查和支付、疾病检查和费用支付、伤残收入损失检查和费用支付、护理检查和费用支付等管理服务。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部相关负责人处了解到,与标准化保险产品不同,健康保险委托管理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制定个性化的医疗保险计划,委托保险公司运营,提高员工福利。截至2018年底,26家保险公司开展了此类业务,覆盖6670万人,为1077万人提供支付服务。委托资金约340亿元,管理费7.2亿元,占委托资金的2.1%。
个人保险部负责人强调,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有其独特的制度价值。从委托方的角度来看,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个性化的医疗保险计划,完善员工福利计划,降低委托方的运营成本。从保险公司的角度来看,可以通过发展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来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合作,从而形成与健康保险的补充和互动。
然而,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业务市场也面临着一些潜在的风险。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例如,银行以健康保护为名,委托财务管理,通过管理费进行价格战进行恶性竞争。为加强对卫生安全委托管理的监督,保障卫生安全委托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有必要修订《卫生安全委托管理监督条例》。
加强业务监管
上述负责人表示,此次修订取消了此类业务的投资功能,并规定保险公司不得为委托资金提供各种形式的增值担保,从而避免了以“健康保险委托管理”的名义进行“委托理财”的做法。此外,鉴于管理费明显低于成本的恶性竞争,修订要求管理费应涵盖委托管理业务的各项成本,也可根据实际管理成本浮动,但浮动方式应在委托管理合同中明确。
通知明确指出,保险公司应符合《健康保险管理办法》规定的健康保险经营条件,并在其经营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或服务合作机构。此外,为了体现保险公司的服务优势,修订后的规定可以包括疾病审查和费用支付、伤残收入损失审查和费用支付、护理审查和费用支付、健康管理服务等。纳入委托事项,使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业务更好地成为商业健康保险的有益补充。
该负责人表示,保险公司实行健康保险委托管理,不承担风险责任,不属于保险业务。同时,在健康保险的委托管理中,委托单位的性质、人员构成、保险计划等。非常不同,委托管理合同的内容也不同,这明显不同于保险产品条款和标准的统一性特征。本次修订回归委托管理业务的本质,取消了该业务的产品备案管理。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健康保险委托管理的规定,审慎开展业务,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权利、义务和责任。
在加强业务监管和防范潜在风险方面,通知通过明确禁止性行为、强化保险公司主体责任、探索行业自律等方式加强了对该业务的监管。(欧阳建欢)
责任:吉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