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626字,读完约2分钟
工业和信息化部昨天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明确规定了实名制、网站访问条件、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等问题。
意见稿明确了对使用论坛、博客、微博等互动服务的用户进行真实身份信息注册的要求,并规定在《办法》实施前从事向公众提供互联网用户发布的信息或提供互联网信息搜索服务的,应当按照《办法》的规定办理许可手续。其中,不完全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在本办法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符合规定条件;逾期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互联网信息内容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人表示,为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参照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调整了现行办法中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的备案期限。明确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并保存12个月,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意见草案还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有义务对用户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保密,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违反规定的,由电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超过5万元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至5倍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相关服务,直至电信主管部门吊销其电信业务许可证或者撤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