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270字,读完约1分钟
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判处淘宝店主一年零三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1万元。
法院认定,2009年11月,被告人孔谋林与共同被告人齐某某(另案处理)合谋在天河区玉山滩附近租了一套出租屋作为窝点,每人支付了数十元。购买大量带有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的手袋,并将其存放在出租屋。孔谋林在淘宝上注册了一家名为“南岳尚品”的网店。2011年1月28日,公安民警在该店抓获孔,查获假冒“香奈儿”注册商标的手袋549只,价值7万余元。
本院认为,孔销售商品数额较大,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鉴于孔谋林自愿认罪,他可以从轻处罚。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