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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部门联合发布了《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暂行办法》
信用评级已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
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信用评级行业管理暂行办法》,并于12月26日正式实施。《办法》明确了行业规范发展的政策取向,建立和完善了统一监管的制度框架。这意味着信用评级行业已经正式进入统一监管时代,这将推动中国金融市场向高质量发展。
完善制度,弥补不足
四部门负责人表示,30年来,中国的信用评级行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信用评级机构的规模不断壮大,评级技术不断发展,评级结果更加合理,社会认可度逐步提高,对中国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与此同时,我国信用评级行业仍处于发展初期,还存在监管规则不一致、发展水平低、独立性不足、商誉和信誉有待提高等问题。当务之急是建立和完善行业制度规范,弥补监管的不足,促进我国信用评级行业的高水平开放和健康发展。
债券市场一直处于相对分化的状态,不同的债券品种由不同的监管机构批准或注册,并在不同的债券市场发行和流通。一方面,这种情况导致长期监管,另一方面,这也提高了评级机构的成本。《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信用评级行业的主管部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是业务管理部门,并依法实施具体监管。这改变了过去长期监管的格局,将发挥监管的合力,形成统一监管。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赵锡军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评级行业市场需求强劲,但供给跟不上。大量高质量的评级服务被引进,许多国内债券和金融机构被外国评级机构评级。因此,对国内评级行业进行管理和升级,促进其加速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画一条红线,增加罚款金额
如何提高评级的可信度?《办法》划定了红线,明确禁止篡改相关信息或扭曲评级结果;禁止允许其他机构以挂靠或外包的形式利用其名义开展信用评级业务;禁止向被评估的经济实体提供咨询或咨询服务。
强调独立性。《办法》从业务独立、机构独立、人员独立、部门独立和薪酬独立五个方面具体规定了信用评级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独立性。“信用评级机构的责任是独立、公平和客观地评估信用风险。因此,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至关重要。信用评级机构的独立性和利益冲突管理也是事件发生期间和之后的管理重点。”上述负责人说。
增加罚款金额。《办法》明确规定,信用评级机构未按规定备案且逾期未改正的,将面临评级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没有评级业务收入或收入无法计算,将面临200万元至500万元的罚款。近年来,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机构对评级违规行为实施了严厉的处罚,处罚金额通常高达数十万、数百万美元或欧元。提高罚款额度符合国际惯例,有利于推动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尽快适应国际标准。此外,还将有效遏制评级机构违规举办会展业、恶性竞争和扰乱金融市场秩序的行为,促进行业规范发展。
“随着中国债券市场国际化水平的迅速提高,信用评级将成为外国投资者进入中国市场的重要决策参考工具。严格的监管将有助于增强国内外投资者对人民币债券市场的信心。”上述负责人说。
扩大金融开放,行业发展达到新水平
信用评级行业对外开放是稳步扩大金融市场对外开放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以来,中国债券市场的开放步伐加快。1月28日,第一家外商独资信用评级机构S&P信用评级(中国)有限公司正式进入中国市场;7月,金融行业开放“新11条”出台,允许外资机构在中国开展信用评级业务,并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外汇债券市场对各类债券进行评级。《办法》进一步明确,境外信用评级机构申请在中国举办展览并享受国民待遇的,按照信用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业务管理部门的现行规定执行。
据介绍,今后,四大部门将在统一监管规则的基础上加强协调与合作,加强监管的共同努力,推动中国评级业发展再上新台阶。
具体来说,一是进一步完善行业竞争秩序,促进国内信用评级机构高质量发展。二是坚持开放互惠原则,推动中国信用评级机构“走出去”,支持和引导中国信用评级机构在实施“一带一路倡议”中发挥更大作用。三是推进评级市场资源整合,形成具有一定国际影响力的国内信用评级机构,在行业中发挥主导作用。第四,加强国际评级监管合作,建立跨境评级监管协调机制。第五,进一步完善自律机制,加强评级行业自律。
赵锡军说:“为了促进评级行业的高质量发展,下一步需要市场约束和法律约束的共同作用,这就构成了对整个行业的全方位监管。除行政处罚外,还应促进良性竞争职业氛围的形成和职业道德的提高。此外,还应建立相应的补偿机制。”(记者许佩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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