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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四川日报》2月14日消息,经成都公积金中心修订的《成都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实施细则》将于3月15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修订后,不仅扩大了公积金贷款的对象,增加了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数,严格规范了住房和贷款的认定标准,调整了逾期记录的应用,放宽了贷款期限的计算,加强了贷款风险的防范和控制,而且明确了在贷款结清前应继续履行存款义务。

据悉,此次修订后,明确了平时在成都市外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异地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员工可以向成都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取消了异地借款员工必须在成都有户籍的规定,符合本市存款员工的借款条件,实现了与本市存款员工同等待遇。

同时,为了进一步体现国家对住房的要求和住房无投机性,在第一笔公积金贷款结清后,借款人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但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次数不应超过2次。充分发挥公积金制度的包容性,让更多人享受公积金贷款带来的红利。

此外,修订后,贷款住房单元的认定标准也有所调整。将借款人名下的住房、未偿还的住房贷款和未成年人名下的住房纳入住房单元计算,即住房单元得到认可,住房单元的认定标准得到严格界定,只需购买住房的员工得到准确支持。

修订后,对逾期记录的应用进行了调整,重点关注近两年的逾期情况,并采取拒绝贷款或提高最低首付比例等措施控制贷款风险。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明确贷款期限按整年计算,最短一年,最长30年,贷款到期日不得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的五年。贷款申请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贷款期限按贷款到期日不超过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计算。同时,两个或两个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申请人可以根据较长期限确定贷款期限。有利于员工选择适合其经济承受能力的贷款期限,合理安排每月还款。

成都公积金新政:严格认房认贷扩大贷款对象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相关政策规定及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工作要求,修订后的收入偿还率调整为50%,公积金贷款风险管理进一步加强。成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修订后明确规定,在贷款结清前,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及相关规定继续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的余额应优先用于偿还公积金贷款,增强了借款人的缴存意识。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成都公积金新政:严格认房认贷扩大贷款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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