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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见习记者刘伟杰
7月7日,沪深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投资服务中心)在上海召开证券代表诉讼座谈会,听取保险机构特别代表对诉讼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由投资服务中心主任郭主持。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六位证券法和民事诉讼法学者以及投资中心的七位公益律师和社会律师出席了会议。与会者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充分讨论了公开招聘50人参加特别代表诉讼、被告的确定、代表的权力和收费等问题。
关于公开征集50人的问题,与会者认为,公开征集50人只是启动特别代表诉讼的先决条件。一旦法院决定或宣布设立代表人诉讼,如果因权利登记范围的变化而导致合格投资者少于50人,不影响代表人诉讼的设立,保险机构无需再次公开征集。
关于被告的认定,多数与会者认为,应贯彻投资服务中心追求第一恶的一贯理念,增加相关责任人的违法违规成本,增加承担连带责任的主体数量,提高被告的偿付能力。
关于代表的权限,与会者认为,为确保代表诉讼的有效开展,代表的权限范围应界定为特别授权,包括但不限于代表代表上诉、代表代表申请执行和执行和解的权限。同时,我们可以借鉴民事诉讼理论界认可的诉讼契约理论,将当事人的约定适当地纳入民事诉讼程序和规范中,在公开征集和权利登记阶段以公告的形式告知代表人权限范围,不同意权限范围的投资者可以宣布退出。
在收费方面,与会者一致认为,为确保代表诉讼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应建立完善合理的收费激励机制。借鉴预付款分配方案中扣除相关费用的做法,保险机构可以在分配前从代表人的诉讼费用中扣除必要的费用。通过支付合理的律师费和加强宣传,鼓励公益律师积极和持续地参与特别代表的诉讼。
在代表诉讼试点工作稳步推进的过程中,投资服务中心始终高度重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在起草业务规则时,疫情期间共发出43封信函,征求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和机构、法院、公益律师、专家学者的意见,采纳合理建议。下一步,投资服务中心将继续完善特别代表继续诉讼规则,扎实开展演练、选案等工作,切实维护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编辑白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