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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1月14日从中国人民银行网站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金融委员会办公室)近日发布了《国务院金融稳定与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地方协调机制的意见》。建立各省(区、市)财政委员会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在金融监管、风险管理、信息共享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合作。业内人士表示,此举将进一步完善中国的金融监管体系,加强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金融监管协调。
2020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作会议提出加快在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地方协调机制。从组织结构和人员构成来看,金融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构设在中国人民银行省分行,其主要负责同志为召集人,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局、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中国人民银行表示,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接受财务委员会办公室的领导,以指导和协调为导向。它不改变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或中央和地方权力的安排。主要是通过加强统筹协调,推动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财政委员会的有关安排,加强金融监管协调,促进区域金融改革的发展和稳定,促进金融信息共享,协调金融消费者保护和金融生态环境建设。下一步,金融委办公室地方协调机制将从实际出发,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充分调动中央和地方的积极性,加强金融监管的合力,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防范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在金融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地方协调机制是防范风险的客观需要。“一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需要保持金融监管的一致性,因为地方政府参与了对一些无执照金融机构的监管。这种机制可以避免监管套利,并防止长期风险的发生。另一方面,这一机制可以加强各主体,特别是中央和地方当局各自的责任,提高财务解决、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的协调效率。”他说。
人民银行还表示,目前,省级人民政府正在逐步建立地方政府金融工作议事协调机制,以履行属地金融监管和地方金融风险防范处置职责。财政委员会办公室的地方协调机制和地方政府财政工作议事协调机制有各自的分工和重点。他们将相互支持和合作,形成合力,共同创造良好的金融环境。(张墨)
责任:张静文
31,699,994,。财务委员会办公室: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有待进一步加强。张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