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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实施监督检查,零售场所使用超薄塑料袋将被罚款5000元至10000元 《北京青年报》-新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起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减量倒计时开始。15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表示,为配合将于5月1日起生效的新版《条例》,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将依法对“塑料袋”进行管理,并对塑料袋进行严格监督管理。北京青年报记者指出,超薄塑料袋的销售和使用是严格禁止的。超市、商场、集贸市场不准免费提供塑料袋等行为属于监督检查范围。
新版《规定》不仅注重垃圾分类,还提出了减量化,并对市场上塑料袋的供应和使用做出了明确规定。它规定在北京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网点不得使用超薄塑料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点使用超薄塑料袋的,由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立即改正,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再次违反规定的,处以1万元至5万元罚款。
15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北京市的商场、超市、市场等塑料袋生产企业和零售网点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塑料袋进行严格监管。北京市市场监督局介绍了在本市零售点使用和销售塑料袋的具体要求。
北京禁止生产和销售超薄塑料袋。禁止生产、销售或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含0.025毫米)的塑料袋。同时,商业企业和经营者在消费品和生产资料市场使用的塑料袋必须标明企业名称或所在市场。
市场开办单位应当加强对市场经营者销售和使用塑料袋的监督检查,并指定专柜或者摊位向市场其他经营者销售合格的塑料袋。
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网点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袋,并依法明码标价。零售点应当在销售凭证上分别列出消费者购买的塑料购物袋的数量、单价和金额,但以出租摊位形式经营的集贸市场除外,在那里消费者确实难以开具销售凭证。零售点可以独立设定塑料购物袋的价格,但有四种情况不会发生:以低于运营成本的价格销售塑料购物袋;不标明价格或者不按本办法规定的内容标明塑料购物袋销售价格的;以折扣价或其他方式代替标价向消费者销售塑料购物袋;免费或变相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
据了解,中国自2008年6月1日起实施“限塑令”。2007年12月31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限制塑料购物袋生产和销售的通知》。通知明确规定,从2008年6月1日起,全国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零售网点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不准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限塑令”实施12年后,北京各大超市基本上实行了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但在集贸市场、早市和其他零售点仍然可以买到免费塑料袋,甚至超薄塑料袋。(记者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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