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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虎起诉腾讯滥用其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该案昨日在广东省高级法院开庭审理。以下是投诉的全文:
民事诉讼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街28号D座112室(德胜公园)
法定代表人:齐向东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赛格科技园东二栋403号
法定代表人:马
被告:深圳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辛路南一路飞亚达大厦5-10层
法定代表人:马
摘要
垄断民事侵权纠纷
索赔:
1.请求法院责令两名被告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性民事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限制qq软件用户与原告进行交易以及捆绑和捆绑qq软件中的安全软件产品的行为;
二、请求法院责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0万元;
第三,请求法院命令两名被告向原告道歉。具体形式包括:两被告连续十天在其网站qq上发布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并连续三天要求被告在《人民日报》、《计算机报》等平面媒体上发布经原告认可的道歉声明;
4.请求法院责令两名被告承担原告为维护权利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包括调查费、公证费、律师费等。,共计100万元;
5.请求法院命令两名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1.原告是360安全防护软件和服务的提供商,是互联网安全软件相关市场的运营商,享有公平竞争和诚信经营的权利
原告成立于2007年,是一家提供互联网产品和服务的高科技企业。在成立的那一年,原告推出了360个保安软件和相应的操作和维护服务。经过多年的苦心经营,原告以360安全防范软件为核心,开发了360杀毒、360安全浏览器、360保险箱、360手机安全防范等一系列安全产品,成为中国互联网安全软件和服务的领先提供商。
所谓互联网安全软件,是指保证互联网用户隐私或网络上传输的商业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和真实性的软件。互联网安全软件和服务构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原告是该市场的经营者。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用户对互联网安全的需求日益增加,相关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和服务市场变得越来越重要。因此,包括被告在内的其他领域的互联网公司也推出了互联网安全软件,并进入市场与原告等现有运营商展开激烈竞争。
原告认为,公平有序的竞争可以促进运营商不断完善自身服务,提升用户体验,最终促进技术进步,提升整体社会效益。然而,不正当竞争,尤其是凭借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和限制竞争的行为,不仅损害了诚实经营者的权益,也损害了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原告认为有必要打击被告垄断性民事侵权行为,这不仅有利于维护受害人自身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净化市场环境,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二是两被告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的主导地位,损害了市场竞争,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被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的版权所有者,被告深圳腾讯电脑公司是qq即时通讯软件的实际运营商。两被告共同提供qq即时通讯软件和实际操作服务,并共同承担因实际操作该软件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经过多年的经营,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上取得了主导地位,因此他应该保持谨慎,保持一个健康的竞争环境。然而,被告滥用其在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的主导地位,不仅意图排除相关市场的竞争,还非法将其主导地位传递给互联网安全软件市场,阻碍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其他运营商的发展甚至生存。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典型的违反反垄断法的民事侵权行为。
1.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占据主导地位
界定相关市场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反垄断法》第十二条规定,相关市场是指经营者在一定时期内竞争特定商品的商品范围和地理范围。据原告称,本案相关商品市场为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相关区域市场为中国大陆市场。
1.1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商品市场的识别
原告认为本案中的相关商品市场是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所谓的即时通讯软件是指用于在互联网上进行实时通信的系统服务,它允许许多人使用它,并实时传输文本信息、文档、语音和视频等信息流。电子邮件和电话通信很难取代即时通讯服务。原告认为即时通讯软件离不开相应的服务支持,因此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因此涉及的相关商品市场是即时通讯软件及其服务市场。
根据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发布的《关联市场界定指引》,关联商品市场是指由一组或一类商品组成的市场,根据服务的特点、用途和价格,需求方认为这些商品之间具有相对密切的替代关系。相关市场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商品的替代程度。简而言之,如果需求方认为某一种商品不能被其他商品替代,那么其内部细分商品之间的替代性就更高。那么这种商品就可以被认定为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相关市场。
首先,就外部替代而言,目前还没有更紧密的替代产品与即时通讯产品竞争,在可预见的未来也没有潜在的替代产品形成竞争压力的趋势。电子邮件和电话通信很难取代即时通讯服务。例如,与电子邮件相比,即时通讯软件实现了实时信息传输和丰富的传输内容。与电话通信相比,即时通讯软件实现了传输的多样化和低成本。与手机短信服务相比,即时通讯取消了手机短信的长度和资费限制。
其次,就内部细分市场的可替代性而言,即时通讯细分市场竞争激烈,联系紧密,可替代性强。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提供的《2009年中国即时通讯用户调查报告》,即时通讯软件可进一步细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综合即时通讯服务,如腾讯qq和微软MSN第二类是跨平台即时通讯服务,如中国移动推出的飞信产品;第三类是跨网络即时通讯服务,如汤姆集团的skype软件服务。虽然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但不同的即时通信不仅具有相似的物理特征,而且在内涵和外延上也有所重叠,其分类标准更多的是基于服务提供商的业务选择,而不是用户的需求。例如,作为一家综合即时通讯服务提供商,被告还提供跨平台和跨网络的即时通讯服务。因此,即时通讯的内部细分市场密切相关,在技术上可以相互替代。对于用户来说,每个细分市场都没有特殊需求,服务可以相互替代。
第三,即时通讯服务独特的定价和盈利机制并不影响其作为独立相关市场的认知度。即时通讯软件具有以下特点:用户越多,单个用户可以联系的对象越多,服务提供商的广告收入和增值收益越高。因此,服务提供商通常对普通用户免费,以获得更多用户的加入,并对增值服务或广告服务收费。以被告为例,其qq软件对普通用户免费,仅向qq会员、移动qq用户和广告商收费。
虽然定价机制是独一无二的,但它并没有改变即时通讯软件形成一个独立的相关市场。首先,虽然普通用户不需要付费,但他们仍然需要支付对价。即时通讯软件市场符合市场的基本属性。以被告的普通qq会员为例,用户在使用该软件的过程中需要接受大量的广告并观看付费会员的qq秀。因此,即时通讯软件的“价格”反映了观看广告的成本和广告商支付的广告费。其次,相关市场的定义主要考察用户的需求,用户使用即时通讯软件进行交流的内在需求是存在的,不可替代的。需求的存在最终决定了独立相关市场的建立。因此,与即时通讯相关的市场分析模式与其他商品没有本质区别,其运营商也不能因为即时通讯服务盈利模式的特点而免受反垄断法的约束。
综上所述,虽然即时通讯服务有其独特的定价和盈利模式,但它很难被其他通讯服务所取代,不同类型的即时通讯服务有着相对密切的替代关系。因此,即时通讯服务构成了一个独立的相关商品市场。
1.2在这种情况下相关区域市场的识别
根据《关联市场定义指南》第3条,关联区域市场是指需求方获得替代关系相对密切的商品的地理区域,这些区域表现出较强的竞争关系。
原告认为本案的相关区域市场是中国大陆市场。
首先,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在中国大陆是高度独立的。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在用户语言、用户偏好、网络设施、互联网法律法规等方面与海外市场有很大不同。,这使得市场区域和海外市场截然不同和孤立。
第二,中国大陆的相关市场没有明显的区域市场划分。由于语言相似,文化相似,用户使用相似,地区之间没有替代竞争,相关的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的地区市场应定义为中国大陆市场。
1.3被告在本案相关市场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自由竞争,但如果市场主体在特定的相关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法律对其行为有更严格的要求。经全面调查市场份额、财务状况、技术实力及其对竞争对手的影响,原告认为被告在中国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谓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能够控制相关市场上商品的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或者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的市场地位。《反垄断法》第18条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确定应当基于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中的市场份额、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经营者的财务和技术状况、其他经营者对经营者交易的依赖程度以及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困难程度等因素。《反垄断法》第19条也提供了确定支配地位的简单方法。如果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一半,就可以推定其在市场中具有支配地位。
根据上述规定,对影响市场的因素进行逐项调查。被告不仅在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占有远超50%的市场份额,而且拥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技术实力和对交易者的控制力,这表明被告能够控制相关市场的交易状况,阻止其他运营商进入市场。
首先,从市场份额和市场结构来看,被告拥有主导市场份额,远远领先于任何其他经营者。根据第三方咨询公司艾瑞咨询提供的《中国即时通讯行业发展报告》,被告的市场份额达到76.2%。而任何其他运营商的份额不超过7%。这个市场是典型的完全垄断市场。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09年中国即时通讯用户调查报告》并未直接提供其即时通讯软件的市场份额,但显示被告qq软件的渗透率高达97%,其他所有即时通讯软件的渗透率加起来也达不到这个数值。此外,根据被告的年度财务报告,截至2011年6月30日,qq即时通讯活跃账户的数量达到7.019亿,同时在线账户的最高数量达到1.367亿。根据第28届中国互联网发展调查统计报告,同期中国互联网用户总数为4.85亿。
可以看出,虽然计算市场份额的方式和方法有所不同,但被告的市场份额无论如何都明显高于一半。因此,可以假定它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第二,从经营者的财务资源来看,被告拥有强大的财务资源,这使得他具有强大的投资能力、营销能力和交叉补贴能力,从而能够采取灵活的竞争经营策略,阻碍竞争对手的进入、发展和壮大。根据被告2010年的财务报告,2010年的年收入为196亿元,净资产收益率为53.8%,净利率为42.1%。其盈利能力远远领先于相关市场的其他企业。因此,被告不仅有财力通过大规模营销活动压制竞争对手,而且有能力通过补贴降低市场价格和攻击竞争对手。
第三,从技术实力来看,被告可以通过专利布局有效地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经过搜索,被告拥有的即时通讯专利占中国的80%以上。截至2011年10月1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共搜索了2049项公开发明专利申请,其中1019项获得授权,大部分涉及即时通讯。被告拥有许多专有专利,这不仅可以防止竞争对手模仿,还能有效地阻止潜在的竞争对手进入市场。
第四,从其他运营商对其的依赖程度来看,被告凭借其掌握的大量用户资源控制了对方。交易的对方也取决于被告。2011年9月16日,为保护自身相关产品,被告拒绝了网络游戏公司Blueport在其qq软件中播放广告的合理要求,充分证明了被告对交易对手的控制。
第五,从进入相关市场的难度来看,其他运营商很难获得一定数量的用户来维持生存,因此很难进入相关市场或在市场中有效竞争。即时通讯软件要想产生效益或即时通讯服务企业要生存,用户数量必须在一定时间内超过一定阈值。但是,由于被告的超大用户群对用户有很强的粘性,用户很难大规模迁移到其他即时通讯软件。但是,被告拒绝与任何第三方分享其家庭资源,因此潜在竞争对手很难获得能够生存或进行有效竞争的用户群体,也很难进入相关市场,即使他们进入市场,也很难形成有效竞争。
由此可见,被告不仅拥有较高的市场份额,而且凭借其财务状况和技术实力,有能力控制相关市场的交易状况,阻碍和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同时,由于被告拥有大量的用户资源,可以有效控制交易对手,进一步巩固其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维持即时通讯服务所需的庞大用户群也成为其他潜在竞争对手进入市场的门槛。因此,被告在相关市场拥有市场支配地位。
2.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和限制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并不反对经营者因商业机会、自然条件或诚实经营而获得市场支配地位,但如果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非法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斥或限制正常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则《反垄断法》予以禁止。
本案被告为了排除和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其垄断地位非法转移到其他市场领域,不惜限制交易对象和搭售商品,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1被告限制交易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无正当理由,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与其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第五条进一步明确限制交易包括“限制交易对手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工商行政管理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是《反垄断法》第三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具体规定。因此,SAIC行政法规的规定适用于本案的调整。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有限责任交易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逻辑上包括“有限责任交易者不能与特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的情形。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法规中规定的“竞争对手”显然不仅包括相关市场的竞争对手,还包括其他市场中具有竞争关系的潜在竞争对手和经营者。
调查本案事实,有直接证据证明,2010年11月3日,被告向qq用户公开发布了一封信,明确禁止其用户使用原告的360软件,否则qq软件服务将被停止。此后,被告拒绝向安装360软件的用户提供相关软件服务,并强迫用户删除360软件。此外,被告采取技术措施,阻止拥有360个浏览器的用户访问qq空.在此期间,大量用户删除了原告相关软件。2010年11月20日,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具体行政行为谴责并禁止被告的上述行为。
原告认为,被告无正当理由阻止其用户与其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其行为严重排斥和限制竞争,违反了反垄断法的规定。
首先,qq软件用户是软件服务的交易对手。任何安装或使用qq软件的用户必须点击同意被告提供的服务合同,因此qq软件用户与被告之间存在软件服务关系,用户构成交易服务的对应方。
其次,原告是被告的竞争对手。被告经营的Qq医生和qq软件管家属于网络安全软件产品,原告和被告在网络安全软件市场有直接的竞争关系。同时,原告作为互联网软件的运营商,拥有进入即时通讯软件相关市场的全部技术实力,构成了被告在即时通讯市场的潜在竞争对手。
第三,被告的非法贸易限制严重排除和限制了竞争。首先,由于被告拥有市场力量,他的限制性行为迫使大量用户放弃使用原告的软件,这严重损害了原告的生存和发展。另一方面,被告通过限制和排斥潜在竞争对手,进一步巩固和维持了其垄断地位,损害了相关市场的竞争。第二,被告利用其在相关市场的主导地位扼杀了互联网安全软件的竞争对手,并使其自身的互联网安全软件发展壮大。被告通过垄断地位的传递扭曲了网络安全软件市场的正常竞争,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第四,被告限制交易的行为缺乏正当理由。被告声称其限制性交易旨在维持其正常业务活动。被告的陈述很难成立。首先,原告推出的扣扣保镖产品是合法产品,其目的是赋予用户选择抵制搭售产品、过度播放广告等垄断行为的权利。因此,即使拘留保镖影响了被告的利益,他的损失也是通过非法垄断获得的利益。第二,退一步说,即使被告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被告也有足够的技术手段和行政司法补救措施来保护自己的权益。被告无权决定是否使用第三方软件代替用户。第三,被告抵制的对象不限于扣扣的保镖,而是延伸到原告的所有产品,这显然超出了有争议产品的范围。除了扣扣保镖之外,原告的产品不影响被告软件的运行,被告的抵制完全没有合法性。
最后,被告的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限制其用户使用原告的软件,导致大量用户卸载原告的软件。然而,由于被告的不兼容行为,潜在用户放弃了使用原告的软件。结果,原告的市场份额下降,遭受严重损失。
2.2被告将qq软件管家与即时通讯软件捆绑在一起,并以升级qq软件管家的名义安装qq医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竞争,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
《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中无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规定》第六条进一步明确,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违反交易习惯和消费习惯,捆绑或者组合不同的商品,或者无视商品的功能。
确凿证据证明,被告在qq2010sp2即时通讯软件安装文件中将qq软件管家与qq即时通讯软件捆绑在一起。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安装qq软件管家软件和即时通讯软件。2010年9月25日,被告以在用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升级qq软件的管家的名义,在部分省市自治区强制安装qq医生。
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禁止搭售的规定。首先,qq即时通讯软件和qq软件管家(qq doctor)是独立产品,由被告捆绑安装,违反了交易惯例,属于捆绑销售行为。就产品性质而言,即时通讯产品和互联网安全软件产品满足了用户的不同需求。两者的结合只是简单的叠加,没有任何整合的好处。在一般的交易习惯中,服务提供商也独立地向用户提供两者。被告的网站也独立地描述和推荐了这两种产品。
第二,被告的捆绑行为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是强制性的。在软件安装和升级过程中,如果用户不接受被告的强制绑定,软件将直接退出,即时通讯和互联网安全软件将不被使用。由此可见,被告强迫用户安装qq软件管家或qq医生软件。
第三,被告的捆绑行为损害了竞争。被告将互联网安全软件与即时通讯软件捆绑在一起,直接将被告在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的主导地位传递给了安全管理软件,使得被告无需付出任何代价就可以轻松销售互联网安全软件产品,而其他运营商却不得不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一方面,被告的行为扭曲了网络安全软件市场的正常竞争秩序;另一方面,通过整合即时通讯软件和互联网安全软件,其在即时通讯市场的垄断地位变得更加稳定,竞争消失。
第四,被告的约束行为缺乏正当理由。被告的捆绑行为既不能给用户带来更多的软件协同,也不能保证产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或者保证某种统一性或质量标准。因此,其约束力没有合法性。
最后,被告的搭售行为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捆绑的产品直接与原告竞争。被告利用其在即时通讯领域的垄断地位,在短时间内推广竞争产品,导致原告产品的市场份额大幅下降,严重降低了原告的竞争力。
三、被告应对其垄断民事侵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反垄断法》第五十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无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均以法律规定为准。由此可见,由于垄断侵权是一种不良侵权行为,行为人必须知道其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和后果。本案中,两被告主观上有利害关系,行为上有严格的分工,共同实施了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给原告造成侵权损害,应承担连带责任。
在责任形式上,根据《侵权责任法》第15条,被告应当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赔偿损失和赔礼道歉。首先,被告应该停止侵权。尽管被告在中央政府行政部门的命令下暂时停止了滥用支配地位,但被告从未承认其行为的非法性,也从未表示将再次放弃该行为。因为被告在市场中的主导地位持续存在,所以在任何时候都有滥用的条件和可能性。因此,原审法院要求法官制止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其次,两被告还应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仅大量用户卸载并删除了原告的软件,而且更多用户因即时通讯需求而放弃使用原告的软件。原告遭受了巨大损失,被告负有全面赔偿的责任。此外,为了制止被告的侵权行为,原告还花费了诉讼费、公证费等费用,这些费用应由被告依法赔偿。因此,原告现请求两被告共同赔偿人民币150万元,原告保留进一步增加赔偿金额的权利。
第三,被告应该向原告道歉。由于被告在公开信中陈述了其垄断行为的所谓合法性,并大肆宣扬原告“违反道德底线”,原告的社会评价明显下降。此外,被告限制交易行为,这使用户怀疑原告的产品声誉。被告诋毁原告的行为是其限制竞争、维护垄断的民事侵权行为的一部分。因此,在本案中,被告应该公开向原告道歉以消除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被告滥用其在中国大陆即时通讯软件和服务市场的主导地位,不仅损害了用户的利益,也损害了包括原告在内的市场参与者的合法权益。原告恳请贵法院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支持原告的所有主张。
带着最美好的祝愿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
2011-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