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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互联网竞争纠纷频繁发生,法律学界关注互联网反垄断创新环境。互联网在反垄断中面临哪些问题?为什么反垄断机制是创新环境的良性循环?
中国广播网北京4月15日电据《经济之声》报道,将于下周三举行的中国首起重大反垄断案件“360”与腾讯之间的诉讼,以及近期网易、腾讯、imo等大型和小型互联网公司之间频频发生的“火并”事件,使得互联网反垄断与不正当竞争的矛盾再次成为人们长期关注的焦点。今天(15日)上午,在中国人民大学第14届反垄断法高峰论坛上,来自高校的法学教授和相关主管部门的代表共同聚焦中国互联网反垄断创新环境。
不久前,facebook10以10亿美元收购了instagram,这是一款只有13名员工的照片分享应用,引起了业界的关注。但在中国,“不要成为大公司的目标”已经成为许多中小型初创企业经常思考的“和平诅咒”。
近年来,该行业因抄袭产品导致不正当竞争而提起诉讼;反垄断纠纷除了利用用户规模、强行推销产品、压制对手之外,滥用市场地位的现象屡见不鲜;目前几乎每个互联网巨头。
另一方面,虽然中国有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经济法,但由于互联网行业的特殊性,如何判断市场中的垄断行为,如何界定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问题仍在空怀特。这不仅使创新环境和大企业的壁垒牢不可破,也直接导致企业间“枪战”的频繁发生。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法研究中心主任史济春认为,国内互联网发展初期自然形成的垄断是显而易见的,需要政府和市场的双向监管:
史济春:垄断并不违法,但不能用来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产业法和竞争法都在互联网的健康发展中发挥着健康的作用。这个想法应该是政府主导加拿大市场的竞争。
中国互联网产业的快速发展依赖于人口红利带来的规模增长,但行业内“监管不足”导致的矛盾日益突出。工业和信息化部政策法规司司长李国斌认为,应该理性地审视这一缺陷:
李国斌:恐怕在监管上落后半步更合理。允许新兴产业在发展中犯错误不能不发展;采取更加积极稳妥的措施进行监管,不要盲目先监管。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办公室副主任袁捷认为,鉴于目前存在的问题,今后可以在传统法律中考虑司法解释,必要时应考虑具体立法的可行性。然而,由于行业的特殊性,立法机构需要更严格的顶层设计。
袁杰:他们中的大多数(互联网)通过免费服务形成付费服务的副作用而获利。对于这种商业模式,反垄断法对相关市场的认定,以及其基本原则是否适用于此类行为,我们希望在讨论后提出意见,供立法机关参考。
智者借别人的错误来纠正自己的错误。在美国早期,微软和网景之间的激烈竞争使网景成为垄断的受害者;但它促进了美国反垄断调查机制建立。此后,电信巨头AT;反垄断催生了像谷歌这样的新一代企业,现在谷歌在成长之后不得不接受反垄断调查。互联网实验室主任高认为,反垄断机制是一个良性循环:
高:这次调查将促使其进一步进行内部战略调整和变动。在这一变化背后,许多创新者和变革者将被要求重新思考和创新新的商业模式,新的公司将产生下一代谷歌或脸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