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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5月14日(经济日报)——财政部和国家电影管理局14日联合宣布,为了支持电影产业的发展,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将被暂时免除。
根据公告,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湖北省将免除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8月31日免征民族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符合公告规定的豁免条件,但付款人在公告之日前已经缴纳的,可以冲抵或者退还付款人在随后几个月内应当缴纳的国家电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同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对电影和其他行业的税费支持政策。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告还明确表示,2020年电影业企业亏损的最大结转期限将从5年延长至8年。电影业企业仅限于电影制作、发行和放映,不包括通过互联网、电信网络、广播和电视网络等信息网络传播电影的企业。此外,从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免除文化建设费。(记者曾金华)
责任:叶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