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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8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做好防疫期公司债券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指出,要采取更多措施支持疫区和防疫企业的债券融资需求,最大限度地简化防疫期间企业债券的处理,切实做好债券存续期和还本付息信息的披露工作。公司债券批准文件于2020年2月至6月到期的,相关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将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再办理延期申请手续。
通知指出,企业债券筹集的资金应支持与防疫有关的项目,如医疗服务、科研、药品生产、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等。在完善偿债担保措施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放宽此类项目的收入覆盖要求。在申请阶段,支持公司债券基金在前期用于此类项目的建设,但项目的最新法律和合规信息应充分、全面披露。允许企业债券募集资金偿还或替代项目贷款产生的疫情防控。鼓励信用良好的企业发行小微企业信用增级集合债券,为受疫情影响的小微企业提供流动性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债券资金补充营运资金,同时放宽委托贷款集中度的要求,即“向个人委托贷款接受人发放的委托贷款资金累计余额不得超过5000万元,不得超过小微债券募集资金总额的10%。”对于自有资产质量好、投资项目运作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公司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到期的公司债券本息。
通知指出,应设立一个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和重点确保疫情防控的企业申请新的企业债券,企业可直接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NDRC)提交申请材料,实行“即时申报、即时审核”,指定专人进行对接和专项审核,并比照适用NDRC的“加快和简化审核”债券审核程序。实施异地业务管理。我们全力支持发行人、主承销商等中介机构办理公司债券异地申请、意见反馈、批准文件、信息披露、发行前备案等工作。我们可以灵活选择网上系统、传真、电子邮件和邮件向NDRC政务服务大厅提交材料。疫情结束后,将提供或接收纸质材料。适当延长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公司债券批准文件于2020年2月至6月到期的,相关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将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发行人不再办理延期申请手续。优化分销环节的管理。首先,对于近期获批但尚未收到公司债券批准文件的公司债券,在发行材料中充分披露是否发生重大后期事件及其影响后,可以使用NDRC政府信息公开的电子批准文件开始发行。第二,计划近期发行债券的发行人应提前与中央政府债务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联系,以鼓励移峰填谷记账申报时间,并尽可能减少发行现场的人员数量。第三,对于已经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由于疫情等原因无法在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以申请适当放宽债券发行期限,或者发行人可以在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发行程序后,灵活选择在任意时间发行债券。
《通知》还指出,要做好债券期限和还本付息信息的披露工作。继续进行信息披露。因疫情影响,预计发行人不会按期披露2019年度报告和2020年第一季度报告的,应按照交易场所的相关规定提前披露延期公告,并在公告中说明因疫情影响而无法披露的细节、预计披露时间、基本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在此期间,如遇重大后期事件,发行人应按照交易场所的规定及时公告。安全地支付本金和利息。在涉及还本付息的流行期间,发行人应尽快安排偿债资金,确保本息支付的顺利完成。如果确实有必要召开债券持有人会议,鼓励采用视频或电话会议等非现场方式,并可合理简化召集程序。(记者刘力量)
(原名称: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支持疫区融资需求的多项措施及防疫企业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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