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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电信运营商的收费行为,方便用户及时了解自身的通信消费情况,有效保护电信用户的知情权,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信条例》、《电信服务规范》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电信用户服务消费提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电信运营商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关于规范电信业务推广和服务宣传的通知》(新部电〔2004〕382号),不得夸大优惠事项、模糊业务内容、隐瞒或淡化限制、虚假宣传或强迫消费等。真实、准确、清晰、易懂。

电信用户申请电信服务时,电信运营商应在签订电信服务协议前明确告知用户收费标准和协议有效期。

电信用户通过电信业务经营者网上营业厅、短信定制等电子渠道办理电信业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及时通过短信、电子邮件、页面窗口告知用户其所办理业务的收费标准、生效日期和服务时限,并告知用户办理是否成功。

如果套餐用于收取费用,则有必要澄清套餐之外的收费标准,同时同意套餐包括业务类型和限额,如果有特殊协议,则需另行说明。

在电信用户套餐中的语音通信、短信、多媒体信息和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实际使用量接近套餐限额之前,电信运营商应通过短信、语音和寻呼窗口提醒用户该计费周期的服务使用量和套餐限额等信息。

当实际使用量达到套餐限制时,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及时通知用户,并告知用户套餐之外继续使用服务的收费标准和收费查询方式。

对于选择套餐收费的电信用户,在套餐到期前的合理提前期内,电信运营商应提醒用户当前套餐的到期日,并告知用户套餐到期后终止或延长服务的方式以及相应的收费标准。

因用户账户余额不足等原因可能暂停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提醒用户在合理的提前期内及时缴纳通信费,以免影响电信业务的正常使用。

对于漫游到国际、港、澳、台地区的手机用户,电信运营商应积极及时提醒用户本地漫游通话、短信、移动数据流量的收费标准及其他相关注意事项。

电信运营商应结合本地消费,设定异常高的通信成本提醒值。如果用户当月累计通信费用超过提醒值,电信运营商应及时通知用户。

电信运营商应该为用户提供多种便捷的自助查询方式,查询自己的通信消费信息。如果用户要求提供月度通信消费账单,电信运营商应通过短信、语音、页面窗口、信函或电子邮件向用户发送月度通信消费账单信息。

电信运营商应自觉规范用户消费提醒方式,采用相对固定的渠道和统一的格式,控制合理的提醒时间和频率,不得夹带或伪装广告;如果用户明确表示不需要消费提醒服务,电信运营商应采取措施保护用户并保存相关记录。

电信运营商向电信用户提供的消费者提醒服务应当免费,消费者提醒记录至少保存五个月。

本通知上述条款是电信运营商为消费者提供消费提醒服务的基本要求。如果用户和电信运营商之间有个性化消费提醒的约定,以约定为准。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于网络或技术原因,部分业务用户消费提醒暂时无法实现时,电信运营商应向当地通信管理局报告,说明原因,向用户说明,并加快系统改造,改造将于2012年7月1日全面实施。

来源:彭博新闻网

标题:工业和信息化部通知:加强电信用户服务消费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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