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393字,读完约3分钟
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各行各业的人都可以在7月6日前提出自己的意见。
分析人士指出,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新技术、新应用的出现,2000年颁布实施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适用。修改后的内容主要集中在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改善网站启动的准入条件、为用户注册真实身份信息等方面。修订后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将有助于新形势下规范互联网业务,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12年后修改
据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我国现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于2000年9月颁布实施,对促进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十多年来,随着互联网在中国的迅速发展,新技术和新应用层出不穷,现有的管理方法在很多方面已经不适用。修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依法进一步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
征求意见稿共6章40条。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改善开放网站的准入条件,为用户注册真实身份信息。
首先,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论坛、微博等的许可审批。互联网用户向公众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了论坛、博客和微博等服务的许可。为了增强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征求意见稿将上述服务形式概括为“为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提供服务”。
二是改善开放网站的准入条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一个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要求服务提供者具备特定的信誉和特定的条件。因此,《征求意见稿》第7条为运行网站提供了统一的基本访问条件。
同时,强化相关服务提供商的安全管理职责。借鉴国外互联网管理的一些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在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公共信息检查、法律资格检查、应急响应和安全防范措施等。,从而更好地体现谁主持、谁负责的精神,统一权利与责任。
此外,加强相关服务提供商的记录保留义务。为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参考了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调整了现行办法中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保存期限,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已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并保存12个月,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要求微博实名注册
《公开草案》还规定用户可以使用真实身份信息进行注册。
自去年12月以来,包括北京、上海、天津、广州和深圳在内的五个城市已经试点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微博用户。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用户发布的信息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注册真实身份信息”,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等互动服务的用户注册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
在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用户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保密,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条款,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