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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了两年的ipad商标案现已进入法院主持的调解程序,双方都表示愿意和解。 唯冠科技的律师马对《中国商报》记者表示:“唯冠科技一直在努力与苹果达成和解。目前,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赔偿金额。”唯冠律师谢湘辉也表示:“目前双方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了调解。由于价格差异,调解过程很困难,但双方都持积极态度。” 这一结果得益于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宣传。在此之前和之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案件所在地广东省高级法院做了大量工作。政府内部人士表示:“由于ipad事件的深远影响,世界知识产权日是不可避免的,这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案件朝着好的方向发展。” 世界知识产权日推动ipad案件解决 4月24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召开新闻发布会,讨论苹果与深圳唯冠ipad商标纠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傅双建回应称:“根据中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深圳唯冠仍是ipad商标的合法注册人。” 傅双建也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了这一结论。“根据中国商标法第39条,注册商标转让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注册商标转让经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根据上述规定,深圳唯冠仍是ipad商标的合法注册人。” 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的这一声明,人们普遍认为,至少促进双方和解对唯冠有利,并迫使在此案中表现出傲慢的苹果坐到谈判桌旁。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告诉记者,“从法律角度看,傅双建是非常客观的,但实际上,很容易给人一种有利于唯冠的印象。” 上述专家还表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强调,深圳唯冠仍是ipad商标的合法注册人,这与苹果一直倡导的ipad商标转让人台北唯冠不同。”这一强调意味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深圳唯冠在本案中的主张是一致的。” 不仅如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还规定“转让方与受让方应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申请”,这意味着如果唯冠不能与苹果一起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苹果将无法获得ipad在中国的商标权。同时,该申请需要得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批准和公布。 上述专家认为:“对这一说法的解读,我们要特别注意一句话,即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这意味着即使苹果公司在商标确认案中胜诉,也不能排除苹果公司在正式宣布其权利之前非法使用ipad商标的可能。” 据《新西兰论坛报》报道,中国国家版权局副局长严晓红表示,中国政府认为深圳唯冠科技公司是ipad商标的合法所有者。这一声明增加了美国苹果公司在相关法律诉讼中面临失败的风险。 4月19日,广东省政府召开“2011年广东省知识产权保护状况”新闻发布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副庭长欧曾透露,法院高度重视审判和调解工作。在国外,美国驻华大使骆家辉还为“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组织了“2012年美国大使知识产权圆桌会议”。然而,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美国专利商标局副主任特里萨·斯坦德里克·雷(Theresa Standrick Ray)并没有评论国内企业无视其他国家法律的行为,而是拿中国的专利制度做文章。他说:“当中国机构接受企业专利申请时,他们并不考虑某个商标是否能给公众带来利益。只要企业提出申请并支付费用,就会授予该商标,而不管企业是否会在产品上使用该商标,这就给ipad在中国制造了麻烦。” 然而,对于此案,《福布斯》评论员指出,“苹果的过错在于它没有理解中国的唯冠科技(深圳)公司(即唯冠中国)是ipad商标在中国的所有者。”苹果公司不幸未能与合适的公司签署协议。”上一页12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