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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9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发出通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
3月9日,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发出通知(以下简称《意见》),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提出要积极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监督工作,细化实际资金的政策措施,加大投入力度。
其中一个重要的是拓宽投融资渠道。充分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通过财政补贴、先筹集后补充、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农村公路养护。农村公路发展将纳入地方政府债券重点支持范围。按照规定,我们将利用好转移支付和退税等相关政策,积极探索农村公路配套设施等盈利项目与农村公路养护的配套和运营方式,创新筹资方式,拓宽资金来源。
养护资金短缺是农村公路养护的瓶颈。意见明确,省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养护项目的补贴政策将继续执行。其中,成品油税费改革新增收入将替代原有公路养护费(包括成品油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的“替代收益+增长补贴”,以下简称“替代养护费”),农村公路养护项目补贴方式将由原来的固定里程补贴(“7351”补贴标准)改为比例补贴。明确“置换养路费”不得低于全省改革基本年(2009年)养路费收入占“六费”的比例,“置换养路费”中用于农村公路养护项目的资金不得低于“置换养路费”的15%(省级补助资金和部分划入市县的总和),实际高于上述比例的不得降低。同时,意见中提出的“替代养路费”比例不得低于普通公路养护的80%,不得用于新建公路建设。(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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