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954字,读完约2分钟
新华社北京3月12日电经李克强总理签署批准,国务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土地使用权授权和授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
《决定》指出,为了贯彻落实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 进一步深化“管理服务”改革,改革土地管理体制,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的土地使用自主权。
《决定》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权批准将国务院可以批准的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根据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分批批准将除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将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建设用地。
《决定》提出,试点项目将永久性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国务院批准的征地审批将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人民政府审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性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征用永久性基本农田以外耕地35公顷以上和其他土地70公顷以上的土地。首批试点省份是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和重庆,为期一年。国务院将建立和完善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利用审批评价机制,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价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
《决定》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和控制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自然保护区的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现有土地,维护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确保相关土地审批权“得到妥善释放、接收和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再授权或委托其所承担的土地审批权限。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土地使用审批工作的指导、服务、监督和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时进行监督和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王强)
(原标题:国务院发布《关于土地使用授权的决定》)
责任:张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