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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日,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发出通知,就《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公众意见。记者3日从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处了解到,此次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意在为个人和企业提供同等保护。根据征求意见稿,只有个别或共同向债务人持有期限超过50万元债权的债权人,才能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据了解,深圳的《征求意见稿》是我国个人破产立法的首次尝试。
为自由职业者等提供破产保护。
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工作人员3日告诉《北京日报》,征求意见稿已于2日在深圳市人大官方网站上发布。
工作人员说,深圳有大量的个体企业和许多自由职业者。长期以来,如果企业遇到市场风险,它们可以通过破产制度退出市场,但对于从事自由职业的公民来说,它们无法获得与企业同样的破产保护。“本出版物的目的之一是为这些公民提供市场的退出和再生,并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
据统计,截至2020年1月底,深圳已注册商业实体329.8万家,其中个体工商户123.6万家,占37.5%。此外,还有大量以微型商人、电子商人、自由职业者等形式存在的个体商业实体。“建立和完善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但不幸的市场参与者提供债务危机的后续保护,可以缓解个体企业家的后顾之忧,促进创新创业,为社会经济带来新的活力和发展动力,也是确保深圳经济持续、稳定、高质量增长的必然选择。”
应付索赔超过50万元
据深圳市人大常委会介绍,此次实施的个人破产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是: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受到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帮助他们摆脱债务危机,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对于那些恶意逃废债务或进行破产欺诈的债务人来说,他们不仅不能通过破产来逃避债务,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防范和惩罚。
因此,草案适用范围为:在深圳经济特区居住并连续3年参加深圳社会保险,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因生产、经营和生活消费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自然人,可根据草案进行破产清算或和解。《征求意见稿》规定,当债务人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时,单独或者共同持有债务人50万元以上债权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
剩余债务的合格注销
为了防止一些人利用该制度恶意逃废债务,《征求意见稿》规定,只有债务人如实申报财产,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自愿转移财产并配合处置,履行应尽义务,遵守相关行为限制决定,才能依法获得剩余债务豁免。
此外,《征求意见稿》设定了较长的豁免调查期。债务人通过个人破产获得债务豁免利益的同时,也将面临破产和权利丧失的限制,并受到消费、职业资格、收入分配等相关行为的限制。例如,根据《征求意见稿》,从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人民法院裁定解除债务人剩余债务之日止,债务人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和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职业。
记者从深圳市人大工作人员处了解到,《征求意见稿》是我国个人破产制度立法的首次尝试。(记者常璩)
责任:张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