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259字,读完约3分钟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采访工作规定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推进依法治网,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文明办网,规范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创建网络空,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和国务院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
第二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采访制度。
本规定所称约谈,是指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发生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约见相关责任人,进行警示谈话,指出问题,责令整改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采访,采访情况应当及时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对于存在重大违法情况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单独或者与当地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联合进行访谈。
第四条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和总编辑进行采访:
(一)未及时处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投诉和举报的;
(二)通过编辑、出版、转载、删除新闻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互联网用户账户名称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
(四)违法信息未及时处理严重的;
(五)监管措施不及时落实,情节严重的;
(六)内容管理和网络安全体系不健全和不落实;
(七)网站日常评估中的突出问题;
(八)年度检查中的突出问题;
(九)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需要约谈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在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进行采访时,应当事先告知采访理由,并约定时间、地点和采访对象。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进行约谈时,应当有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参加约谈,主动出示证件,并记录约谈情况。
第六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应当通过访谈,及时指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要求。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及时落实整改要求,依法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
第七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应当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未按要求进行整改,或者经综合评价后未达到整改要求的,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责令停业整顿、撤销。许可和其他处罚;被多次采访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仍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八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可以向社会公开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采访。
访谈记录在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的日常考核和年度检查档案中。
第九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履行采访职责时,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十条本规定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解释,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