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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文,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中心副主任
近年来,监管部门先后批准了近30家消费金融公司。从批准机构许可证的角度来看,政府正在大力支持消费金融的发展;但是,对于发展消费金融业务的具体政策,仍然相对缺乏实质性的支持。尤其是在疫情期间,当我们看到整个国家对小规模和微观政策的支持一个接一个出现时,我们更有可能对消费者金融政策缺乏支持感到孤独。银行在开展小额信贷业务时,似乎可以站在普惠金融的道德制高点上,而在开展消费贷款业务时,往往会涉及到对高利贷的道德质疑。这不仅仅是mainland China的问题,而是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这个问题源于对消费贷款社会价值的争论。
消费金融观社会上存在一些消极因素,这有其历史原因。从亚当·斯密时代到凯恩斯时代,生产创造价值,而消费却遭人憎恨。应该提倡为生产提供资金,但为消费提供资金可能助长邪恶。西方和中国都强调节俭是一种美德,奢侈是一种可耻的行为,他们总是提倡储蓄,反对借钱满足消费欲望的“短视行为”。然而,历史观点不是一成不变的。在中世纪,甚至应该禁止为生产提供资金收取利息。然而,在李嘉图构建了劳动、资本和土地三要素参与分配的制度之后,资本通过利息获得收益就成为一个合理的要求。
也就是说,在伟大的凯恩斯提出有效需求不足理论之后,它为消费金融业的存在和发展提供了合法性基础。你生产的东西只有当你为了生产而出售时才是有价值的。然而,在第二次工业革命之后,发达经济体国民生产普遍面临的问题不是生产不足,而是生产过剩。支持居民消费扩大,解决生产过剩问题,具有社会价值。从中国来看,2018年最终消费支出对国内生产总值增长的贡献率达到76.2%,而2008年仅为35.3%。基本消费盘对保持增长的价值日益凸显,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转变观念,在支持小微发展的同时,加大对消费能力的金融支持。在推动政府对消费金融的政策支持进行重大转变之前,可能有必要在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下进一步论证消费金融存在的合法性及其对经济增长的价值。
在引入对消费金融业务的具体政策支持方面,我们需要关注中国消费金融行业在发展过程中面临的两大制约因素:
其中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是对消费金融的高利率存在一些误解。巴比伦汉谟拉比法典的第71条是已知的最早的高利贷法律规定。这些条款规定,如果贷款人收取的利率超过规定的利率,他们的债权将被取消。然而,在中国,24%至36%的贷款利率红线是由法律规定的,法律只支持低于24%的年化贷款利率,不支持高于36%的年化利率,24%至36%的部分由借款人和贷款人协商解决。法律规定的合规利率是静态的,但社会经济发展和消费金融业发展是动态的。相关利率的红线可能难以满足消费金融形式的发展需求,在受监管的正式贷款市场上也不可能实现有效的风险定价。最终,一些借款人只能通过地下金融市场来满足借款需求,或者根本无法通过借款来满足。
消费贷款的利率高于企业贷款的利率。根本原因是消费贷款的信用额度太小,传统额度下开发债权的成本相对较高;同时,由于消费贷款是纯粹的信用贷款,没有信用增强的手段,信用风险更高,需要更高的利率来补偿。这种高利率并不意味着消费金融机构利润丰厚。事实上,传统的线下消费金融行业能够真正实现持续盈利。金融技术的引入可以降低消费贷款的开发成本,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降低风险,从而实现借款人承担的消费贷款利率的持续下降;目前,一大批消费金融公司正在走上一条依托互联网发展消费贷款业务的全新模式,在实现借款人资本成本持续下降的同时,也在逐步实现自身的稳定利润。科技赋权可能是未来消费金融行业降低贷款利率和减少社会疑虑的一个重要突破。
另一个重要的制约因素是一些非法消费金融机构的过度集合。消费贷款缺乏抵押物作为担保,在个人信用信息系统不完善和老赖猖獗的制约下,一些从业者不得不将催收作为事后风险控制的重要切入点。毫无疑问,必要的收集对于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是非常重要的,这也是消费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与老来集团进行英勇斗争的历史。然而,行业内的一些机构也存在过度收账的问题,尤其是在互联网金融野蛮发展的前期,导致了极少数借款人因多重债务和过度负债而自杀的人间悲剧,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在于丰富合规处罚的渠道,完善其机制。近年来,国家不断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基础设施建设,建立了一个全新的个人信用信息系统,服务于中央银行信用信息中心系统之外的互联网金融和消费金融。消费者贷款等小额贷款纠纷的便捷司法解决方案也在技术授权下不断优化。网上法院和网上仲裁在消费金融贷后管理中的作用不断提高,老赖面临司法处罚的可能性大大增加。所有这些都降低了机构通过非常规手段筹集资金的需求和动机。近年来,p2p和现金贷款等机构加速了它们的撤退。在金融技术企业的帮助下,商业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已经进入消费贷款市场。由于这些持牌人受到严格监管,他们需要考虑更多符合规定的方面,而他们在选择收集方法时,无疑会更加谨慎。今后,我相信监管部门会逐步出台切实可行的消费金融催收规范,这将进一步减少消费金融在催收中可能存在的社会隐患。
事实上,在这个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网上消费贷款正迎来最好的发展机遇。然而,这种发展不应基于某些社会群体的痛苦和更多的社会疑虑和不满,而应基于满足绝大多数社会群体追求更高生活质量的需求,并提供更方便、更低成本和更人道的服务。只有坚持改善民生的初衷,我相信消费金融业才能站在道德的制高点,欢迎政府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
(作者:陈文,西南财经大学普惠金融与智能金融研究中心副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