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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0日,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告人王俭犯受贿罪一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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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俭自2009年5月至年任神华宁夏煤业集团有限责任企业党委副书记、董事长、自治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工程项目承揽、煤炭资源整合协议的签订、工程款支付、设备物资采购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好处,先后17次非法收受关联单位及个体行贿款折合人民币共计6042万余元。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俭身为国家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042万余元,其中未遂2761万余元,为他人谋取好处,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且系数额特别巨大。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俭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判决被告人王俭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万元,并且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孳息。
(原题为《受贿6042万余元获刑14年!银川中院对王俭犯受贿罪案公开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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