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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日报记者张庭铭
10月9日,记者从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最近宜宾中院一审公开判决被告人江安县委原书记张明受贿案件,被告人张明明犯了受贿罪,但依法判处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
据法院审理,被告人张利用2007年12月至年12月期间担任南溪县(区)委员会副书记、副县长、江安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设立招商条件、工程项目投标、项目推进、工程价款的 收到向相关公司提供个人的上述人员送来的人民币5511.9783万元、美元40.7万元、港币10万元、雷克萨斯品牌越野车1辆、1000克金条2条,合计换算成5876.52124万元。 其中,曹某向张明发行了几张总额2450万元的“借款条”,约定事后付给张明。 直到事件发生,曹某才打“借条”付给张明。
据法院审理,被告人张明明是国家职工,却想利用其职务的便利,为他人谋利。 接受别人送来的财产共计5876.52124万元,金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 上述受贿金额中,以收曹某发行“借款条”的方法送去了2450万元,但由于意志以外的理由未能成功,属于犯罪未遂,对这部分犯罪可以按照已经从轻处罚。 该事件后,忠实供述该犯罪事实,可以依法轻惩的赃物全部退还,法庭自愿认罪,依法轻惩。
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被告人认罪悔罪的态度,宜宾中院依法作出了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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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四川日报
主编:王云
原标题:“受贿5000多万,江安县委原书记张明被判刑1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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