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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7日,记者从中国审判文件网获悉,最近年“12.05”夹江3路公共汽车爆炸案犯罪二审以爆炸罪被承认,原审被告吕仕兵死刑,缓刑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生涯,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卢仕兵犯爆炸罪的案件,于去年11月15日作出了()川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 原判认定被告人卢仕兵犯了爆炸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了政治权利。 没收限制被告人卢仕兵减刑没收的犯罪工具的钻头、塑料碗、扳手、打火机等。 卢仕兵上诉要求立即执行死刑。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基于上诉无加刑的基本基础,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正确,量刑合适,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迄今为止的报道
年12月5日晚上8点,乐山市夹江县公安局警告说,5日下午5点31分,夹江县杨镇的3路公共汽车前往迎春南路,原因不明发生爆炸,车辆玻璃破裂,17人受伤,现场无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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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时监视屏幕截图
2天后的18点30分左右,夹江县公安在“12.05”夹江3路公共汽车爆炸事件发生后,进行了周密的搜查和全力逮捕,12月7日晚上17点左右,犯罪嫌疑人吕兵在眉山市洪雅县三宝町联合村被捕。 经过初步审判,吕仕兵供认了犯罪事实。
根据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年下半年,被告人卢仕兵对土地被占用的赔偿方案不满,由于个人和家庭的原因,对政府和社会不满,产生了制造炸弹报复社会的想法。 年11月下旬,卢仕兵被告从捡到的爆竹中取出火药和导线,使用饭盒、钢筋、竹片、铁丝等制作炸弹。
根据判决文件,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四川省乐山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吕仕兵犯爆炸罪的案件,于去年11月15日作出了()川11刑初30号刑事判决。 原审被告卢仕兵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现场
原判认定被告人卢仕兵犯了爆炸罪,判处死刑,缓刑两年执行,剥夺了政治权利。 没收限制被告人卢仕兵减刑没收的犯罪工具的钻头、塑料碗、扳手、打火机等。 卢仕兵上诉要求立即执行死刑。 那个指定辩护人是吕仕兵系的初犯,认为认罪悔罪的态度好,希望从轻处罚。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卢仕兵无视国家法律,以爆炸做法危害公共安全,自制炸弹在公共汽车上实施爆炸,造成一名重伤二级、一名轻伤一级、七名轻伤二级、七名轻伤,剩下多数乘客
卢仕兵在事件后可以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原判决鉴于吕仕兵有坦率的情节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量刑适当。 根据上诉无加刑的基本情况,卢仕兵上诉要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理由不成立。
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正确,量刑合适,审判程序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驳回上诉,裁定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的规定,本裁定是爆炸罪,判处原审被告吕仕兵死刑,缓刑两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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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死缓! 乐山夹江“12.5”巴士爆炸事件2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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