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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
切实维持防洪救济期间社会治安秩序的通知
为了搞好当前防洪救济各项事业,全力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切实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政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以下与防洪救济有关的违法行为。
1 .防洪救济紧急情况下人民政府拒绝执行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2 .以救援募捐的名义诈骗他人财产,挪用盗窃、掠夺、破坏、侵占、救援物资、运输工具及各种救援设备的
3 .破坏灾害盗窃和电力、通信等设施影响洪水灾害救援的。
4 .抬高物价,囤积奇,制造销售假期等扰乱市场秩序的情况
5 .故意堵塞道路交通,扰乱执行防汛救援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援车、运送物资车辆通行及其他正常交通秩序的
6 .妨碍军队、人民警察、灾害救援人员等相关工作人员开展防洪救援事业和其他防洪救援事业的。
7 .利用网络、手机等方法,创造、散布涨水状况、危险状况、疫情及防汛救援事业等谣言的。
8 .妨碍串联、煽动、非法示威、集会、暴动等防洪救济事业的
9 .防洪期间,灾后重建工作中非法干扰工人,购买恶意干扰者,强制销售,承包工程,强制进行工人参加运输的。
10 .乘灾扰乱机关、团体、公司、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的正常秩序
11 .在禁止区域、放水区域实施非法捕鱼的。
12 .扰乱其他防洪救济秩序的。
洪水灾害救援事业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关系到社会经济的正常运行和社会大局的持续稳定。 洪水无情的人有情,防洪为民。 洪水灾害救援期间,全县广大人民群众多次生命至上,必须坚决服从县委、县政府、县指防止及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任何单位和个人出于任何理由妨碍、拒绝有关部门依法采取的应急措施 对于防洪救济期间发现的各种违法犯罪行为,必须立即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
总之先通知你
中共肥东县委员会政法委员会
肥东县人民法院
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肥东县公安局
肥东县法律界人士局
七月二十七日
原标题:“速见! 肥东会发出重要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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