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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发布《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青年报南京4月2日电4月2日上午,江苏省生态环境厅正式发布《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测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将环境监测数据纳入人大监督范围,对编造监测数据的机构和个人实施“双重处罚”。据报道,这是全国首个生态环境监测地方性法规。
《条例》明确和规范了主管部门、监测机构、监测人员、污水处理单位等相关主体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监测工作依法开展,监测管理依法开展,监测数据合法有效。
《条例》提出了一些“硬性”规定,包括地方政府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监测情况的制度、监测数据报告真实性的问责制度以及主要环境信息的统一发布制度。江苏将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监测机构和人员实施“双重处罚”。
《条例》规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篡改、伪造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或者出具虚假监测报告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法应当吊销资质证书的,由资质主管部门予以吊销。
《条例》首次确定了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执法中的法律地位。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数据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核后,可作为监督执法的事实依据。
《条例》还规定,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对排放的污染物进行自我监测,并将监测数据上传至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污染源监测数据管理平台。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有义务配合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督检查。(记者李润文)
责任:叶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