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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中国大陆出示了杨荣山指示的“准”字的ipad商标转让协议批件,该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昨天上午,上海浦东法院首次审理了深圳唯冠诉苹果商标侵权案,但法院未作出判决。深圳唯冠此次在上海起诉苹果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贸易公司”)。 在深圳唯冠提起的诉讼中,对苹果贸易公司提起了六起诉讼,包括要求苹果贸易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平板电脑产品,并在其店面拆除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志和标识。深圳唯冠向浦东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其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并提供了证据。 为苹果贸易公司辩护,称其销售的平板电脑有合法来源,在销售时没有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美国苹果公司通过合法渠道出售了涉案商标,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具有合同法律权利;第三,本案中,美国苹果公司(Apple Inc .)对涉案ipad商标的所有权有重大争议,且没有最终的司法裁决,因此本案应依法终止。 此外,苹果贸易公司还强调,深圳唯冠公司明知涉案商标的归属存在争议,却回避涉案商品的生产者,只选择授权销售者进行诉讼,这显然是“恶意的,浪费了司法资源”。苹果贸易公司也在法庭上提出了新的证据,在深圳唯冠的负责人杨荣山的指示下,ipad商标在中国大陆的转让协议副本被批准,带有“准”字。然而,法院没有接受这一证据。 在法庭上,深圳唯冠还当场出示了深圳唯冠生产的ipad电脑显示器及其说明书,以证明苹果的侵权行为。 关于案件解决的可能性,上海市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委员会委员游听云律师在接受《中国商报》采访时表示,2010年,苹果公司为了获得与手机相关的商标,共向权利人汉王支付了365万美元(当时约为2500万元人民币)。“苹果可能愿意赚点小钱,但可能没必要花很多钱。对它来说,这个产品的名字其实并不十分重要。如果只在中国大陆更名,其可操作性可能不会太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