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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7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以下是《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解释全文:
现行《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我国互联网管理的基本法。自2000年颁布实施以来,为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健康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中国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也面临着一些新问题。为进一步促进互联网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保护公众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合法权益,规范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等有关部门对现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现就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主要原则
按照积极利用、科学发展、依法管理、保障安全的原则,坚持开发与管理并重,从实际出发,切实服务于互联网执法实践。修订工作主要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管理与发展的协调。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有利于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信息服务。管理重点是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加强基础管理,解决多年发展和管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同时,应努力使新的管理措施促进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和合理应用。
2.重点明确相关主体的权利和责任。重点明确与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相关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政府管理部门和用户的权利、义务和责任。鼓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开展行业自律活动,鼓励公众监督互联网信息服务。
3.增强前瞻性和包容性。原则上应尽可能规定相关内容,避免因具体概念而限制法律法规的适用性,为空未来互联网的发展和管理留有余地。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征求意见稿共6章40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澄清论坛和微博的许可审批。互联网用户向公众提供信息发布服务直接关系到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应当设定行政许可。因此,《征求意见稿》第10条规定了论坛、博客和微博等服务的许可。为了增强法律法规的前瞻性,征求意见稿将上述服务形式概括为“为互联网用户向公众发布信息提供服务”。
2、改善网站访问条件。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是一个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民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业,要求服务提供者具备特定的信誉和特定的条件。因此,《征求意见稿》第7条为运行网站提供了统一的基本访问条件。
3.强化相关服务提供商的安全管理责任。借鉴国外互联网管理的一些做法,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商在签约前、签约中和签约后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公共信息检查、法律资格检查、应急响应和安全防范措施等。,以便更好地体现谁主办、谁负责的精神,并统一权利和责任。
4.加强相关服务提供商的记录保留义务。为适应打击网络犯罪的需要,征求意见稿参考了其他国家的相关规定,调整了现行办法中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记录保存期限,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已发布的信息和服务对象发布的信息,并保存6个月”;“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日志信息并保存12个月,为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依法查询提供技术支持。”
5.规定用户使用真实身份信息注册。自去年12月以来,北京、上海、天津、广州、深圳等五个城市开展了微博用户实名制试点,对打击网络违法犯罪活动、净化网络环境、增强网民责任感、推进诚信社会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在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征求意见稿》第15条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向公众提供互联网用户发布的信息服务,应当要求用户注册真实身份信息”,明确了使用论坛、博客、微博等互动服务的用户注册真实身份信息的要求。
6.加强个人信息保护。为防止公民个人信息被泄露和非法使用,更好地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征求意见稿增加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有义务对用户身份信息、日志信息等个人信息保密,不得出售、篡改、故意泄露或非法使用用户个人信息”的条款,并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处罚。
7、规范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为规范政府部门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征求意见稿对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行为提出了严格要求,包括:相关部门应向公众披露互联网信息服务许可和备案情况,公众有权查阅相关许可和备案情况;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和执法职责,至少有两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监督检查、执法情况和结果,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和信息通报制度,建立公开报告制度,依法接受公开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