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日,中国银监会官方网站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了金融租赁公司行为的“负面清单”。 为了规范金融租赁公司的经营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金融租赁行业的规范发展,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方网站8日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列出了金融租赁公司的“负面清单”。包括不集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发放或委托发放贷款;不得向其他融资租赁公司出借或者变相出借资金;不得通过点对点借贷信息中介、私人投资基金等渠道融资或转移资产。
《办法》指出,本办法实施前已设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在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过渡期内,应符合本办法的要求。
关于过渡期监管,中国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根据国家金融租赁企业管理信息系统,行业整体开放率不高。在10,900家金融租赁公司中,只有2,985家在运营,约72%处于“0+壳”或封闭状态。“因此,我们设定了一个不超过2年的过渡期,以达到这项措施的标准。”
对于“空壳”和违规操作的企业愿意接受监管的,要求其限期整改,达标后作为正常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对于“亏损”企业,将说服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和经营范围,主动取消或配合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但是,本办法发布后,不符合正常业务类别监管标准的融资租赁公司必须限期达到标准。纳入监管名单的融资租赁公司将逐步引导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分类监管。(向佳颖)
责任:张静文
31696632,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列出负面问题,金融租赁公司面临更严格的监管,2020-01-09 08: 15: 00,204452,张静文
标题: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将负面融资租赁公司上市以应对更严格的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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